番外 諸夏聯盟(2/2)
2、組織機構
諸夏聯盟設有七個主要機構:天下諸國大會、安天大會、人權宗老會、經濟社會宗老會、託管宗老會、華宗法院和御龍台。
此外還設有許多專門的委員會和同這些委員會有關的機構。
諸夏聯盟常務大會由全體諸夏聯盟成員國組成,每年舉行一屆常會。
新一屆常會每年九月開幕,通常持續到十二月中下旬。
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
根據《諸夏盟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盟約》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諸夏聯盟成員國和安天大會提出建議。
3、天下諸國大會
由全體諸夏聯盟成員國組成。
它是諸夏聯盟的審議機構,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數量通過;對於「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
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諸夏聯盟成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
4、安天大會
大會由宗主國大明及兩個常任宗老國和六個常任副宗老國組成。
《諸夏盟約》規定,安天大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
經安天大會通過的決議,對諸夏聯盟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安天大會是諸夏聯盟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諸夏聯盟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
諸夏聯盟安天大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5、御龍台
御龍台是諸夏聯盟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
御龍令是諸夏聯盟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
御龍令的副手為御龍左丞、御龍右丞,兩丞在國際事務中以諸夏聯盟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諸夏聯盟與諸夏聯盟成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繫,可以代表諸夏聯盟到出現國際衝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御龍台由御龍令和相關公務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諸夏聯盟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六、宗旨
諸夏聯盟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制止侵略行為,促進國際合作,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係。
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並且促進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七、原則
諸夏聯盟成員國主權平等。
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不應危及和平、安全和正義。
在國際關係中不得對其他國家進行威脅或使用武力。
不干涉任何國家的內政。
八、任務
1、裁軍與軍控
《諸夏盟約》明確規定,裁軍與維持和平是諸夏聯盟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
但是在《盟約》簽署後僅幾個星期,大規模殺傷性熱武器就被開發出來,從而改變了舊有的裁軍與軍控概念。
裁軍會議是國際社會為多邊談判軍控與裁軍協定的唯一論壇,裁軍會議目前有上百個成員國,包括軍事強國。
雖然裁軍會議並不是諸夏聯盟的正式機構,御龍令向裁軍會議派出私人代表,這名代表是裁軍會議的御龍令。
諸夏聯盟大會通過的決議往往要求裁軍會議討論特定的裁軍議題,而裁軍會議每年也向諸夏聯盟大會匯報工作情況。
2、人權
創立諸夏聯盟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維護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發生的慘無人道的大屠殺與種族滅絕令國際社會認識到,新的國際組織必須防止在未來發生類似的事件。
《諸夏盟約》要求其成員國尊重人權,並應為維護人權採取聯合或單獨行動。
《大九洲人權宣言》被諸夏聯盟大會確認為是世界各國應該遵守的人權標準。
諸夏聯盟大會也經常就人權問題進行討論,大會下屬的人權宗老會是諸夏聯盟內的人權機構,主要就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協助。
九、經費情況
諸夏聯盟機構通過兩種方式取得經費:成員國的會費與捐款。
諸夏聯盟及其機構兩年一度的財政預算來自各成員國的會費。
諸夏聯盟大會審查諸夏聯盟的經費,並確定各國應付的會費款額。
各國的會費主要是依照各國的經濟實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來決定的。
會費由經常性預算、維和費用和國際法院費用三部分組成。
諸夏聯盟大會確立的原則是,諸夏聯盟不應該在經費上過度倚賴任何國家。
為此每財政年度諸夏聯盟的會費設有「封頂」價格,規定各成員國所付會費的最高價。
諸夏協議的部分規定,單個諸夏聯盟成員國的會費占經常性財政預算最高額度從原先的四分之一降低到五分之一,目前這是大明承擔的經費額度,而其他所有成員國的會費則更低,下限為萬分之一。
會費分攤每三年調整一次。
維和費用分攤情況有些類似,但是各常任宗老國比例更高。
諸夏聯盟的特別項目不在常規經費預算之內,這些項目是通過成員國的捐款來運作的。
捐款的很大部分是為所需要國家提供農產品,但主要還是資金的支援。
十、諸夏聯盟成員國
凡要求加入諸夏聯盟的國家,必須提交一份申請書,聲明接受盟約所載義務,由安天大會推薦,經諸夏聯盟三分之二以上數量的諸夏聯盟成員國通過,即被接納為諸夏聯盟成員國。
當然,有資格提交申請書的國家,必須是以華夏文化為主導的國家,即其國七成以上的國民必須奉行夏禮夏儀祭祀炎黃蚩尤等諸夏人文祖先。
安天大會對諸夏聯盟某一成員國採取防止行動或強制行動時,諸夏聯盟大會可根據安天大會的建議中止該國行使諸夏聯盟成員國的權利和特權。
安天大會可以恢復這些權利和特權的行使。
對一再違背憲章原則的諸夏聯盟成員國,大會可根據安天大會的建議將其開除出諸夏聯盟。
諸夏聯盟成員國在諸夏聯盟所在地設有常駐代表團,觀察員在諸夏聯盟設有常駐觀察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