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章:新君登基,大赦天下(1/2)
隨後,翰林官捧著詔書,出奉天殿中門、奉天門中門、午門中門、端門中門,到達承天門。
禮部尚書於彥昭跪接朱高煦登基詔書,平身後將詔書奉置於黃桉,群臣行三叩禮。
之後將詔書陳於雲朵漆盤,鴻臚寺禮官跪接雲盤,平身後從承天門中道出。
接著,鴻臚寺禮官開始宣讀新君登基,大赦天下的詔書。
詔曰:「朕惟上天生民爰立,君主仁育兆庶咸底於泰和,統御華夷同躋於熙。父皇奉天輔運,治化高於百王,文德武功聲教被於四海,今遣公侯祗告天地宗廟社稷,昭告親王、公侯、駙馬、伯、文武臣寮、軍民耆老、四夷朝貢之使,內禪天位於我,命我為兆億生民之主。」
「今我於正月初一,即皇帝位,奉祖考之洪右,仰聖明之永圖,屬茲位祚之初宣布維新之命,其以今年為乾熙元年,所有合行事宜條示於後。」
「自永樂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以前,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大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婢殺主不赦外,其餘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罪無大小,咸赦除之,敢有指告赦前事者,以其罪罪之。」
「今後天下郡縣一應田賦丁稅,除北庭、蒲昌、安西、遼東、貴州、交趾等新設布政使司等處之田賦丁稅依永樂二十五年攤丁入畝制定之額徵收外,其餘郡縣悉依永樂三年攤丁入畝制定舊額徵收,不許另外起捐徵稅,妄自增添,擾害傷民,違者依律論處。」
「凡被水旱災傷缺食貧民,有司即為取勘賑濟。民間應有事故人戶拋荒田土,有司即為從實取勘,開報以憑覆實,除豁別召人承佃內為官田者,即照民田例起賦。」
「今後天下人民上繳田賦稅糧,除稻、麥、豆等作物外,准以甘薯干(紅薯干)、干玉米、冬薯干(土豆乾)依官價折抵,各郡縣收賦稅糧官不得拒收,妄自增添,擾害傷民,違者依律論處。」
「天下郡縣官府所轄山林湖泊,民間不得私自進入,此項仍依舊制,但今新增一項,官府轄區外山川湖泊不做限制,准人民前往伐木取水捕魚捕獵等,許自由貿易,如海外無主之島、努爾干之北荒林、大漠之西北荒原等處。」
「自永樂二十二年以前,拖欠及虧兌未完稅糧、料豆、鹽糧及有報數,在官而未曾送納者,盡行蠲免,仍免永樂二十二年鹽糧,其各處拖欠馬草、柴炭,自永樂二十三年十二月以前者,盡行蠲免。」
「自永樂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以前,各處遞年拖欠農桑諸色課、倉糧鹽課等項,並倒死及虧馬駝驢騾牛羊等畜,及拖欠蘆柴、納欠銅鐵顏料、席麻竹木等物、追陪珍珠等項,並未納各項贓罰、陪追未完段匹等件,盡行蠲免。」
「各處軍民,有因追陪滋生馬匹為官府所逼,不得已將男女妻妾典賣與人者,詔書至日,官府悉為贖還,不許託故延緩,如女子年長已成婚配者,不在此例。今後倒死滋生馬匹,只照洪武中例追陪。」
「各處逃移人戶,悉宥其罪,許於所在官司首告,當發回原籍復業,免其差徭二年,其戶下所欠稅糧,盡行蠲免。」
「各處修造巡洋海船依舊,買辦下番一應物件,各處買辦諸色絲紗羅段匹寶石等項,及一應物料顏料等,並蘇杭等處續造,各處抄造紙札磁器採辦黎木板,造諸品海味果子等項,悉皆依舊例,但不許指此為由害民役民。」
「各處船廠出海巡洋寶船製造依舊,及送海外番國使臣回國之事務依舊例,及西北茶馬政依舊例,
但不許以此為由奴役人民。」
「各處闡辦金銀課,除去煎稍見收,在官外自今停止,敢有不遵法度私自煎銷者,罪之。所差去閘辦官員人等,限十日內即起程赴京,不許託故稽留。其舊額歲辦銀課,並差發金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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