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章:大明軍功令(1/2)
朱高煦制定的軍功勳章分為鼎彝、斧鉞、劍戟勳章三種,由大都督府軍政部統一製作。
第一種,鼎彝勳章,代表軍人最高榮譽,有大功於華夏者方可獲得,生前賜巨型合金銅鼎鎮宅,死後立廟享後人祭祀。
第二種,斧鉞勳章,分為三等,授予對象為有功的高級將領。
凡是主導國家層面重大戰役,即國運之戰而獲勝的將領,授予一等斧鉞勳章。
凡是主導針對性很強的區域型戰役,如大型開拓或保衛戰爭而獲勝的將領,授予二等斧鉞勳章。
凡是主導緊急或突發如抗震抗洪、鎮壓暴亂等,具有重大政治或軍事意義的戰爭而獲勝的將領,授予三等斧鉞勳章。
第三種,劍戟勳章,分為三等,授予對象為有功的中基層軍官與普通士兵個人、團體。
凡是在國運之戰中起到了至關重要作用的,或者個人、團體的事跡可以起到英雄模範作用的,授予一等劍戟勳章。
凡是在針對性很強的區域型戰役中英勇作戰,表現尤為突出的,或者個人、團體的事跡可以起到很大的積極示範作用的,授予二等劍戟勳章。
凡是在緊急或突發戰役中起到決定勝負扭轉戰局作用的個人、團體,或者在參加國家層面重大戰役時英勇作戰並跟隨主將取得最終勝利的中基層軍官,授予三等劍戟勳章。
為了突出軍功勳章的價值,防止勳章泛濫,朱高煦頒布的《大明軍功令》對軍功的核定極為細緻嚴格,對勳章數量的把控度非常大,不輕易授勳。
這次朱高煦北征,和林城外,朱能與阿魯台一戰,屬於針對性很強的區域性戰役,且是對外戰爭。
由於朱能指揮得當,一戰剿滅阿魯台帶領的所有騎兵,立下大功,授予其二等斧鉞勳章完全符合規定。
陳懋立功的情況與朱能幾乎一致。
至於北征東路軍主將薛祿、副將張輔,直接殺到了韃靼汗庭,俘虜了阿岱汗。
若不是韃靼主力被阿魯台帶走,東路軍也不會那麼輕易就能打穿韃靼汗庭。
可俘虜阿岱汗終歸是一件足以名留青史的大事,所以朱高煦認定薛祿、張輔是准奇功,授予薛、張兩人二等斧鉞勳章,彰顯兩人軍功。
前鋒軍先鋒官楊洪雖然不是第一個登上和林城的人,可他帶領前鋒軍藉助新式膛線火炮之威,一起殺進了和林城,略次於先登攀城之功。
朱高煦認定楊洪為準奇功,授予其二等斧鉞勳章也完全符合規定。
北征中路軍主將王通、副將薛貴率領麾下明軍,一路平推,趕赴燕然山與朱高煦率領的西路軍會師,其中路軍之勝具有重大軍事意義,因此被朱高煦認定為三等斧鉞勳章。
朱高煦這次北征,一戰而滅瓦剌、韃靼,具有極其重大的歷史意義。
從今往後,大明將對草原進行直管。
可以說,此次北征的勝利,促使大明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
因此,參與這次北征的西路軍下轄的陝蒲都督府四個營長、十八個曲長,以及東路軍、中路軍下轄的各軍營長、曲長皆被朱高煦認定為次功。
那麼,賜予這些將領每人一枚三等劍戟勳章,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至於參加這次北征的所有中低層軍官以及基層士兵,一律被認定為勤功,皆官升一級或軍銜升一級,每人賞銀圓二十兩、布一匹。
朝廷對獲勛的有功將士,除了頒賜勳章外,還會賞賜耕地或錢財,而且退伍後優先安排到各府縣擔任官職。
為增強明軍將士的榮譽感,有功勳者之子女,可免去考核,直接申請進入少年兵軍營,並給予軍籍,其中表現優異者更會被選入東宮幼軍,從此一步登天。
朱高煦很清楚,在這個世界上本就不存在絕對的公平,只要大明朝廷能夠將軍心牢牢捏在手裡,給予少部分將士一點點特權也無傷大雅。
而且,給予少數將士的優待之後,只會刺激更多人去追求軍功勳章,並不會壓制天縱奇才的成長,厲害的人也更容易出頭。
朱高煦相信,後面的戚繼光、胡宗憲等歷史名將必定會創造出比原歷史上更加輝煌的軍功。
洪武十二年,朱元章制定奇功、頭功兩等戰功標準,具體以戰鬥表現論功。
不過,獲取奇功特別難,立功者必須做出決定戰鬥勝負的表現才算,如斬將奪旗、圍城首登、力破敵陣等等。
正因為奇功太難獲取,朱棣繼位後為了不寒大明將士們的心,並鼓舞明軍將士奮勇殺敵,特地在奇功之下設立了以「當先」為主要考核標準的頭功。
「當先」指的是戰鬥中悍不畏死,敢於衝鋒陷陣的人。
在朱棣看來,凡是在戰鬥中不怕死、敢打敢拼就是值得嘉獎的有功之人,而這些表現優異卻沒機會「當先」的將士,應該算是次功。
理論上來說,朱棣最初設置的三等戰功很合理,可是記功制度卻存在著嚴重的漏洞!
因為人是沒有上帝視角的,誰也做不到如實的記錄明軍將士的表現。
就如爭先衝鋒,將領是否真的衝鋒了,實際上只是負責報功的主官一句話的事。
無法監督自然會滋生腐敗,所以朱高煦推行新兵制時,每個軍級作戰單位皆除了設置軍法司,還設置了撫宣司。
凡是隊級作戰單位,皆設有兩名軍法官,平時維護軍法紀律,戰時負責統計戰功、督戰及記錄本隊士卒傷亡等事宜。
此外,副隊長的職責之一,也包含記錄本隊士卒傷亡及立功情況。
撫宣司負責各軍士卒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作風,還有轄區內哨及以下各級軍事作戰單位的武官評品、選授及兵馬名帳、調遣之政令。
屯級作戰單位開始就設有撫宣官,其職責之一就是監督與抽查各隊軍法官是否履行具體的職責。
若有副隊長貪功,那麼士兵可以找軍法官告狀。
軍法官是自成體系,與隊長平級,比副隊長還高一級,雙方更沒有上下級關係。
處理違法亂紀的軍官及士兵,是體現軍法官辦事能力的一種形式。
因此,軍法官勾結基層軍官貪墨士兵軍功的情況,在新兵制下幾乎沒有。
就算有,士兵還可以匿名或實名到軍部軍法司舉報。
軍法司有人專門負責處理士兵的舉報事件,一旦核實,皆會從重處罰。
如此一來,在軍法官、副隊長、撫宣官的三重保障下,明軍對戰功的統計就更加合理與貼合實際情況。
言歸正傳。
按朱高煦頒布的《大明軍功令》規定,新兵制下的戰功制度分為五等,奇功為上,准奇功次之,頭功再次之,最後是次功、勤功。
所謂准奇功,顧名思義,即戰功接近奇功,但還差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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