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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法庭之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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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調查,紐約市有超過百分之六十的人口都知道這次誹謗事件,而全美國也至少有超過一半人口聽聞過這次事件。其中三大商業電視台的新聞節目進行了報導是原因之一,而紐約市市長和洛杉磯市市長兩位政治人物的發表〖言〗論,也起到了促進作用。顯然,這已經成為了社會探討問題。

大家對「埃文一貝爾事件」的關注已經離開了事件本身,更多是關注事件背後的意義。正如威廉一伍德所說,如果只是克雷格一庫克一個人,他是絕對沒有如此大能量的,能夠將這次事件鬧得如此沸沸揚揚。[]

真正的幕後黑手,還應該算上新聞媒體一個。新聞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問題,再次成為聚焦對象。

同時,網友們的盲目從眾心理,也成為了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的新課題,網絡效應對輿論的重大影響。這個課題,也成為未來十年討論不斷的課題。只是,埃文一貝爾沒有想到,自己居然成為了這個課題的導火索之一。

在真相大白之後,有不少社會學者都加入了討論的行列,認為這次事件體現了網絡資訊時代,新聞媒體對爆料的渴望,同時也是觀眾對消息勁爆要求的提高,還有網絡假消息的縱橫,以及網民缺乏辨識能力的擔憂。還有心理學者、法律學者、教育學者等各個專業領域都加入了討論之中,這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課題。

埃文一貝爾的名字,非本意的,成為了網絡效應對輿論重大影響的第一個重大案例,甚至之後還出現在了教科書之中,讓所有人啼笑皆非。

真相大白之後,埃文一貝爾僅僅在新聞發布會上說了一句話而已,卻讓整個美國輿論界都混亂了起來。所有媒體更是提心弔膽,十一工作室對七十六家媒體的起訴,讓這些媒體都有些不知所措,因為他們完全不知道十一工作室是什麼打算。

要知道,誹謗罪,在美國可是一個辣手的罪名。

在崇尚〖言〗論〖自〗由的美國,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政治觀點,可以批評政府的政策失當,即便你的批評缺乏事實根據,甚至完全失實,政府不會告你誹謗。

單純從理論上來說,如果用失實的語言公開攻擊別人。造成對方的經濟或名譽損失,就構成誹謗罪,但是實際情況遠比這要複雜得多。

在美國,有兩種人如果被人公開責罵,是很難起訴別人誹謗的。一種是政府公務員,一種是名人。作為政府公務員,必須忍受被人責罵的痛苦,即便對方的責罵是完全失實的。也不能告對方誹謗。作為名人,也是如此,因為身為公眾人物,別人的謾罵,當事人也只能忍受,如果因為被罵就去起訴別人,一般也告不贏。

這裡引發一個問題:什麼樣的人可以叫做名人或公眾人物?其標準是什麼?法律上似乎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據說美國的一些案例顯示,有些法官認為你的大名在網上或媒體上公開報導過三兩次,就算是名人了。埃文一貝爾,顯然就是一位名人。

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言〗論〖自〗由,名人受到〖言〗論攻擊,甚至誹謗時,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勝訴。如此困難的最大原因,就是因為對於名人的報導往往是捕風捉影,這是為了滿足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而在誹謗罪定罪條件中,必須要能夠證明「經濟或名譽損失」。

經濟或名譽損失自然不能空口無憑,例如某人造謠說當事人有傳染病或不良嗜好,使當事人失去了一個年收入為十萬美元的工作職位,那麼當事人就有了告他誹謗的真憑實據。為了要證明自己受到經濟損失,可能要公開當事人的個人收入:為了要證明自己的精神損失,可能要公開當事人的醫藥費用,等等。如果不想公開,或者拿不出真憑實據,就最好不要輕易告人誹謗,否則就是白huā精力、時間和律師費。

而名人,恰巧無法出示這方面的真憑實據。因為作為公眾人物,本來就是處於鎂光燈之下的職業,加諸在其身上的「誹謗」大多都只是娛樂效果之一,製造的傷害根本無法取證。比如說公眾人物提出證據說,因為誹謗自己丟失了一個面試機會「面試機會」這樣虛擬的東西是不能作為證據提交的。所以,公眾人物要用誹謗對抗媒體,顯然不是一個明智的行為。

如果是超級大公司,表明了公司追究責任的決心之後,對於誹謗事件的處理,一般還是會放鬆態度的,畢竟和媒體打好交道、換取利益,才是大公司掌舵人明智的做法。但十一工作室,準確的說是埃文一貝爾,媒體實在不清楚這個個xing十足的少年會做出些什麼,就算明知道媒體誹謗的罪名無法取證,也許他也還是會和七十六家媒體奄死網破、不死不休在法庭上鬧,這是絕對有可能的。

於是,當埃文貝爾狀告海蒂一méng哥馬利、克雷格庫克的案件在法庭正式開庭時,法庭門前的〖廣〗場就被一百多家媒體占據了,那七十六家被起訴的媒體自然全部抵達了現場。

誰都知道,海蒂一méng哥馬利、克雷格庫克的案件審理完畢之後,就輪到媒體們了。所以,大家對於這次案件的結局,以及十一工作室的立場都十分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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