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犯規與不正當行為(2/2)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持續違反規則;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嚴重犯規;
暴力行為;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