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章停戰前夕(1/2)
在中蘇雙方簽署的《中蘇停戰協定》第三條中規定了停火的具體安排:
中蘇兩國政府簽署本停戰協定後12小時起生效,中蘇雙方最高指揮員命令並保證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一切部隊與人員,完全停止在有爭議地區的一切敵對行為。
為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於中蘇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和平解決邊界領土問題,在本停火協定生效後七十二小時內自停火線後退兩公里,並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與裝備。軍事力量撤出非軍事區後,雙方留少量的工兵部隊,將所有知悉存在於非軍事區內的爆破物、陣地、鐵絲網以及其他危及軍事停戰委員會監督機構人員安全通行的危險物全部拆除,不能拆除的要設立明顯的指示標誌。【】
雙方停止在有爭議地區增派軍事人員及裝備,部隊輪換人員和更換裝備需經請軍事停戰委員會得到批准後,在一人換一人、武器裝備在同樣性能、同樣類型一件換一件的基礎上,在軍事停戰委員會指定的口岸,在第三方監督機構的監督之下進入與撤離有爭議地區。」「
中蘇雙方的指揮員,保證對其各自所指揮下的違反本停火協定中任何規定的人員予以相應的懲罰
第四條關於戰俘的安排
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中蘇雙方應將其收容下的所有戰俘的總數,附帶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原隸屬部隊、級別和拘留編號或軍號的名單,通過第三方監督機構交給對方。對於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將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
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由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九十天的期限內,在雙方設定的交接戰俘的地點完成遣返。
對於各方應將未予直接遣返的其餘戰俘。雙方將再另行專題協商解決
在中蘇雙方簽署的停戰協定的第五條中對於中國控制區內的蘇聯平民也作了安排:
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中**事控制地區內的蘇聯平民,凡自願返回蘇聯控制區者,在第三方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中國控制地區民政當局准許並協助其返回蘇聯控制區,中國方面表示為了補償這部分蘇聯平民由於搬遷所造成的損失,每個離開中國控制區的蘇聯平民,將得到中國政府300美元的現金補償。
中國控制地區民政當局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為宣布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民政當局適當的對所有願意返回蘇聯控制區的蘇聯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為了保證中**事控制地區內的蘇聯平民能夠在平等,自願,公開,公正的情況下,返回蘇聯控制區。中國方面提議成立蘇聯平民返鄉委員會。該委員會由6名校級軍官組成,其中2名由中國方面指派,第三方監督機構指派。該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的督導下,負責協調上述蘇聯平民返鄉的具體計劃,該委員會的任務為:進行必要的安排,包括運輸的安排,以加速並協調上述蘇聯平民的移動;選定上述蘇聯平民越過停火線的越界地點
為保證有關中蘇兩國邊界領土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一致同意恢復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的副外長級別的談判。
本停火協定於北京時間,1959年3月10日12時整,莫斯科時間,1959年3月10日7時,中文與俄文二種文字訂於朝鮮平壤,中俄文本具有同樣法律效應。本停火協定的一切規定於北京時間,1959年3月11日0時整,莫斯科時間,1959年3月10日19時整生效。
中國代表團團長:李大為(簽字)蘇聯代表團團長:阿那斯塔斯霍夫漢內斯米高揚(簽字)
中國政府對中國代表團團長李大為全權委託證書為本協定附件1。蘇聯政府對蘇聯代表團團長阿那斯塔斯霍夫漢內斯米高揚全權委託證書為本協定附件2。
在遠東廣袤的土地上,硝煙已漸漸的散去,時不時的傳來一個稀稀落落的零星的槍聲,似乎在告誡著人們這裡的戰爭還沒有結束。參加對蘇作戰的東線和中線部隊在全速的向北開進。
他們在尋找未來的停火線,尋找能和他們共同簽署雙方所處的位置蘇聯武裝力量一線指揮員。向北,向北,再向北。
此時,戰車車輪圓周運動的速度還是顯得太慢了。
亮劍時刻,震天撼地。具有遠程突擊能力的重裝空降兵部隊閃亮登場了。
一架架戰機犁過長空,在遠程奔襲的大型運輸機上,剛打開艙門,一輛輛突擊車被推出艙門,在蔚藍色的天空中播下一朵朵綻放的傘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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