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秋帆樓(2/2)
嗣後大明過皇上與日本國天皇及兩國民人均永遠和好。無論何人在何地方,皆全獲保佑身家。
第二款
日本約將庫平銀一萬萬兩交與明國,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六個月內交清;
第二次五千萬兩,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
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
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明國之便。
第三款
日本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山林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明國。
第一、九州島及其附屬島嶼。關門海峽向西至福江、奈流浦;又對馬島向南至薩摩諸島。該區域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內。
第二、琉球諸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四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明國准日本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明國臣民。又,九州島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九州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日本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明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明國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日本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
第一、見今日本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明國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本州島幕府直領大阪城,
本州島岡崎藩三河城,
本州島長門藩門司城,
四國島土佐藩田村城,
第二、日本國山陰地區的島根縣石見銀礦開採售賣權,交由明國官吏負責,用以償還部分戰場賠款。
第三、明國臣民在日本各藩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明國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明國臣民在日本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各藩運送稅、各藩稅鈔課雜派以及日本各藩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明國臣民運入日本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第七款
明國軍隊見駐日本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日本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明國軍隊暫占守岡崎藩三河。又,於日本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明國與日本幕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明國可允撤回軍隊。倘日本幕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明國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明國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盟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款
凡明國臣民有懷怨及挾嫌日本人者,應先呈明領事官,覆加詳核,竭力調停。如有日人懷怨明國人者,領事官亦虛心詳核,為之調停。倘遇有爭訟,領事官不能為之調停,即移請日本官協力辦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結。
第十一款
將來明國臣民在四口地方為日本人陷害、凌辱、騷擾,地方官隨在彈壓,設法防護。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盜、毀壞,放火明國房屋、貨行及所建各等院宅,日本各藩官或訪聞,或准領事官照會,立即飭差驅逐黨羽,嚴拿匪犯,照例從重治罪,將來聽憑向應行追贓著賠者責償。
第十二款
凡明人按照第六款至四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地自行建屋、建行。明國臣民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學房、墳地各項,各藩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在事人務須按照地方價值定議。在四口地方,凡明國臣民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倘有日本人將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自本約奉明國皇帝陛下及日本過天皇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天啟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寬永八年正月二十日在對馬島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明國皇帝陛下特簡總督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兵部尚書遼東總兵官平遼侯朝鮮總理劉招孫(押印)。
大明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遼東御史出使大臣喬一琦(押印)。
日本國天皇陛下全權大臣征夷大將軍德川秀忠(押印)。
日本國全權辦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勝(押印)。
天啟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寬永八年正月二十日訂於牛關繕寫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