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章 明日友好七條(2/2)
然而在棒子那邊駐軍,主要是倭國和當時的建虜有事兒沒事兒就想打棒子,而棒子們又實在是太不經打,動不動就哭著喊著找爸爸,所以大明才會在棒子那邊駐紮一些軍隊。
還有指導外藩的官府,那就更沒人願意了——擱在大明官員的眼裡,外藩那都是鳥不拉屎的窮鄉僻壤,根本就沒有多少油水可撈不說,還得為了外藩的破事兒費心勞力,根本就沒人願意去。
再說了,就算大明的官老爺們大發慈悲,願意跑到那些窮鄉僻壤去送溫暖,可是人家倭奴能願意?
請稱外藩,不是請稱孫子——雖然在表章上面要稱呼朱勁松為「大明爺爺皇帝陛下」,要把倭國之主放到孫子的位置上。
然而朱勁松卻是越想越通透,說話的語速也越來越快:「第一,倭國國主稱其稱王而不許稱皇,不得大明冊封,不得面南稱孤。」
「第二,東海艦隊下設一支瀛州水師,以倭國九州島以為瀛州水師駐地,一應軍費由倭國承擔,倭國不許再設水師。」
「第三,倭國既獻上九州島以為大明瀛州水師駐地,則該島永為大明所有,大明將設九州島總督一職,與布政使平級,島上行大明律,並且駐紮一師,不得大明允許,倭人不許擅自出入九州島。」
「第四,大明九州島總督,亦為倭國朝廷及德川幕府之政治、財政、軍事顧問,倭國朝廷及幕府之政,未得九州島總督之允,不得施行。」
「第五,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給他國,倭國礦山由大明與倭國共同設立的公司專營,倭國不得私自開採,亦不許他國之人開採。」
「第六,凡我大明,有自由通往倭國之自由貿易權與居住權,倭國有保護我大明百姓安全之責,凡我大明百姓與倭人有糾紛爭鬥,適用大明律而不用倭法,凡倭國各地方官府,皆無權逮捕處置我大明百姓,無論民、刑之訴訟,凡事涉大明百姓者,一應歸九州總督處置,倭國可派員旁聽,如有異議,可向大明朝廷申訴。」
「第七,未盡之事宜,最終解釋權歸於大明所有。」
「嗯,姑且稱之為《明日友好七條》吧。」
朱勁松把這七條說完,曾誠和其他一眾大佬們的臉色就黑成了鍋底。
這種狗屁條件,陛下您是怎麼想出來的?用腦子?
問題是這七個條件,隨便哪一個都不像是用腦子想出來的!
這種喪師辱國的條約,誰敢簽?
反正大明上上下下就沒有一個人敢簽。
這可是要被寫進史書,被後人唾罵千秋萬載的!
斟酌了一番後,曾誠覺得還是得勸勸朱勁松,畢竟這是對待外藩,條約不能這麼兒戲:「啟奏陛下,臣以為陛下所提之七條,倭奴未必會應,畢竟前宋之鑑不遠,倭奴何敢割其九州島?」
朱勁松心道有什麼不能簽的?不就是一份破條約嘛。
對比小鬼子們搞出來的二十一條什麼的,朕提出來的這七條簡直可以稱得上是良心條約了。
再說了,倭奴想不簽下這份《明日友好七條》也行,只要他們能懟得過大明的三支艦隊就行。
要是懟不過大明水師,還想不簽這份《明日友好七條》,那朱勁松也只能表示遺憾,順便再讓大明的北海艦隊、東海艦隊外加南海艦隊到倭國那邊晃悠一圈,順便再給《明日友好七條》再加上幾條。
想了想,朱勁松又道:「這樣兒,朕也不是不通人情嘛,總是有些好處許給倭國。」
「第一,許倭國女子來大明,凡會漢語者,無論嫁人或者務工,與我大明女子相同。」
「第二,日本男子來大明務工,凡開山、開礦等一應不涉及我大明機密事之活計,皆許。」
「第三,朝貢之期,改三年一貢為兩年一貢,也算是朕體恤倭國了。」
「還有,凡其男女,工錢皆與日本之幕府結算,免得這些人在大明攢不下銀子。」
曾誠已經懶得吐槽了。
對於倭奴來說,這三條裡面也就只有第三條算是個表面優待,實際上,這三條當中的哪一條不是絕戶計?
您老人家這是欺負倭奴不識數還是欺負人家不識字?
讓懂漢語的日本女子來大明?嫁人或者務工與大明女子一般?問題是除了繡娘一類的女工活計,還有啥是招女子的?
有,青樓倒是招,可是這日本女子的身子不就毀了?以後還怎麼嫁人?
至於說嫁人,這個就更可笑了。
如果說日本女人跑來大明後都嫁了人不回去,那日本還有多少女人?
還有那些日本男子,到時候開山開礦都允許他們干,可是您老人家看看現在幹這種活兒的都是些什麼人?
基本上一水的崑崙奴啊,大明百姓乾的都是那些沒有危險還能賺到錢的活計好嗎!
還有那改三年一貢為兩年一貢,這就更坑人了!
要是擱在大清,這種待遇確實算得上是優待,畢竟那些外藩拿兩塊破石頭就能換回一大堆的金銀珠寶,可是擱在大明,那就是屬國進貢十顆東珠,換回大明一斤茶葉。
要是哄得大明高興了,興許還能再加上半匹絲綢啥的。
但是朱勁松顯然不這麼認為。
自己提出的這些條件過分嗎?他們能有什麼不同意的?
後世的傻賊鷹不也在關島駐軍來著?
朱勁松覺得自己可比傻賊鷹要好多了,起碼大明的軍隊對於軍紀抓的很嚴,不會像傻賊鷹家的大兵一樣亂來。
眼見朱勁松心意已決,事情就此成為了定局,曾誠也只得無奈的躬身應下:「敢問陛下,此行當以何人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