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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章 喪心病狂的法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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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二年八月,《大乾法典》出世。

大乾法典是大乾司法部幾十名中外學者一起研究,以原大明律和英國的大憲章相結合,並經過數十次的修改後形成。

其中丁毅是每一章每一節都仔細看過,僅看完大乾法典,就用了大半年時間。

大乾法典中有幾個重大的改變,都曾經在朝廷上引起巨大的爭論。

他的基本核心就是四個字『王在法下』。

打開法典的原型,首頁就是四個字「王在法下」。

大乾法典的序言更是讓人動容。

「不經合法的桉判裁決或法律條款,任何人不能被抓捕和囚禁,不能被剝奪權利和財產,不能被放逐和流放,不能被剝奪名譽和地位,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我們不能使用強權,也不能指揮他人利用強權去侵害任何人。正義不能被買賣,人人都要被公正對待並授予權利。」

大乾法典和以前歷代皇朝的律法相比,有幾處重大的改變。

第一處,死刑從斬首改為絞刑,即保留全屍,給死人於尊重。

第二處,誅連罪正式寫入法典,但不是面對全部桉件,所有適合誅連的都在法典中明確,凡在法典中沒有明確的,不得誅連。

以前歷古歷代,只要皇帝一聲令下,就可以誅九族,甚至朱棣還搞過誅十族。

現在誅連不是皇帝說了算,按法典說了算。

法典中有的,就可以誅連,沒有的,不能誅連。

其中誅連排第一的,就是官員貪腐桉。

大乾法典有規定,凡官員貪腐,無論家人是不是知情,俱將被誅連。

貪腐(或收受)十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一百兩以下,官員免職,官員近親家屬是有公職的,皆免職,且往後三代不能參與科舉。

近親家屬包括,妻子兒女和父母,同時沒收全部家產以充公(包含妻子兒女和父母的全部家產)。

貪腐(或收受)一百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一千兩以下,官員絞刑,官員近親家屬是有公職的,皆免職,沒查全部家產,全家驅逐出大乾,流放海外。

貪腐(或收受)一千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的,官員絞刑,官員近親家屬是有公職的,皆免職,並處無期徒刑,且終身不得減刑。

貪腐(或收受)一萬兩白銀或等價物品以上的,官員全家絞刑,除近親家屬外,兄弟姐妹等家屬及全家,皆要被沒收全部家產,流放到海外。

大乾法典對官員極為苛刻,連十兩以上的東西都不能收,除了父母贈於兒女,兒女贈於父母外,其他任何親人之間的贈送都要上報朝廷,且最大贈送不能超過十兩,累積贈送不能超過一百兩。

為了防止私下以贈送的名義賄賂官員,大乾律法還是採用的『誰先舉報誰受益』的方式,支持釣魚執法。

假設你贈送一個縣令五十兩白銀或等價物,縣令收了,你馬上反手一個舉報,朝廷將縣令免職,沒收縣令全部家產,其中一百倍,最高為縣令家產一半,返回給舉報者。

同時,舉報者或者舉報者的近親,可以擔任縣令一職。

比如舉報者年紀大了,六七十歲,不能擔任縣令,可以讓兒子接替縣令一職。

舉報的官員越大,接替的官員也越大。

你要舉報了內閣尚書,一旦查實,可以直接擔任內閣尚書。

反過來,官員要先舉報你賄賂他,將查抄賄賂者全部家產,其中一半,給官員。

這邊同樣有誅連,賄賂官員的民間商人也好,百姓也好,全家沒收家產不說,近親三代,不能參與科舉。(如果是商人,三代不能從商,朝廷不會核發商業執照)。

(若是農民,三代不能耕田,只能去當礦工。)

大乾法典的第一大篇,防腐篇一出,天下官員譁然。

丁毅制定的法典條例,絕對是歷史上最嚴謹,最殘忍的防腐篇。

簡直可以用喪心病狂來形容。

連呂大器第一次看到這樣的嚴格的處罰力度時,也瞪著眼看著丁毅。

在他看來,丁毅這是經歷了什麼,會對貪官如此的憎恨。

在這樣可以雙重舉報制下,天下的官員沒人敢貪,天下的百姓也沒人敢送。

因為你根本不敢試探,對方會不會率先舉報你。

制訂法典前,有司法部的官員曾對丁毅說,自古以來,幾千年的皇帝,對貪腐都下重典,從來都是治不住的。

老朱在的時候,各種殺人的手段都用過,剝皮,點燈,滿門抄斬,還是不行。

貪婪是本性,所以官員貪腐是控制不住。

但丁毅用事實證明,只要你真的想控制住,有的是辦法。

讓舉報的人,代替官員,奪其一半家產,你看還有官員敢收嗎?

對賄賂的人施以重刑,你看還有人敢賄賂嗎?

在防腐篇最後,朝廷將在十二月底,公布天下官員的財產。

以後新任官員都要公布,且每年年底,再公布一次。

大乾法典的發布,絕對是轟動天下。

他是有史以來,第一部著重對權力的約束,重點針對官員和皇室的皇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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