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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五章爭議官字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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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代瓷器款識,帶有「官」字款的器物有雞冠壺,穿帶壺、盤口瓶、三角形碟等。

瓷器上的官字款,不是「官窯」的代名詞,而是意指定燒單位。

唐宋時,與「官「字有關的機構有兩個,一是「太官令」;一是「甄官署」。

前者專管皇帝的飲食,後者,既要負責供應宮廷用瓷,又要承擔皇帝賜給大臣喪葬用的明器。

考古資料表明,除了定窯窯址和窖藏外,唐、五代、北宋和遼的一些皇室重臣墓中,都有出現定窯陪葬品。

如臨安晚唐錢寬墓及其妻水丘氏墓、神都遼趙德鈞墓、赤峰縣遼駙馬衛國王墓等,都出土過官字款瓷器。

這類器物,乃是由「甄官署」定燒,用於皇帝賜給已故大臣的喪葬用瓷。

當然,「甄官署「定燒的官字款瓷器,還可作它用。

這裡就出現了爭議,因為在發現官字款定窯器的早期,其多在古墓之中發現,所以一直被收藏界認為,這是一種皇帝賜給大臣喪葬用的專用明器。

明器在國內就是不太受待見,就像早期的唐三彩一樣。

不過,兩者還有不同,唐三彩確實是明器,不做他用。

而定窯出的官字款瓷器,卻是不同,它是御賜之物,卻不一定是專業御賜陪葬之物。

這一點在一些傳世的官字款定窯器之上,就有所表現。

因為流傳到現在的一些官字款的瓷器,有著因經年累月擺放挪動,而留下深舊磨擦痕跡。

像是一些明末清初官字款青花瓶子,身上那些清晰的摩擦痕跡。

這就清晰地告訴我們一個不同的答桉:它是一件置於廳堂之上的傳世陳設器。

古代帝王因某緣由,會賜官員一些東西,這不會有啥疑問。

但要賜官員專用陪葬品,就不勉有問題了。

帝王若在官員活著時,即賜其死去時的陪葬之物,這於情於理肯定說不通。

如果說官員的陪葬之物,其生前從來見過用過,而且死後成了代表其身份地位的關鍵重要御賜陪葬物品,這於情於理也說不通。

帝王若御賜專用陪葬品,且發生於官員逝去之後,而不是活著時的話,這類物品必然皇家事先專門造辦,專用倉儲以備公事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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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隨時取用之物品,那麼必然件件都是未經使用過的精美新器,於深埋千百年後出土。

如墓穴環境,要是不出意外,也必然件件都如新器一般。

這樣以來,其底足上,根本沒有理由存在與桉台長期磨擦留下的深舊痕跡。

這明擺與事實情況嚴重不符,可見,官字款瓷器為御賜陪葬專用器的說法,從根本上是有問題的,當屬欺矇臆造之詞。

因此,對這類官字款帝王御賜專用器的正確認識,應該是帝王於官員生前所賜之物,是官員業績,榮耀的象徵。

這是官員生前受賜的專用陳設器,而絕非官員逝後受賜的專用陪葬器。

由於是帝王御賜之物,是官員生前業績與榮耀的象徵,所以,官員將逝之時,常會囑其後人,將這類專門代表其生而尊榮的御賜之物,置於其逝後的墓穴之中,而成為陪葬物品。

這和墓穴中,能代表其生而尊貴的其它物品,是同樣的陪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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