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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章 代持設計與艾琳有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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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好,傑瑞!」

「晚上好,阿凡。告訴你一個好消息,這兩天我分別與費羅以及紅杉資本的莫里茲先生進行了溝通,我們三位股東一致同意你提出來的增資方案。阿凡,我再確認一下你上次說的那個參照軟銀集團的建議方案,我們雅虎公司最新估值4000萬美元,你們新加坡怡凡公司新增資400萬美元占股雅虎公司股份10%,對嗎?」

「沒錯,傑瑞,我等下就可以發郵件給你們幾個股東確認這個事項。但是有一個事情可能到時候我會在郵件裡面說明一下,就是這筆新的400萬美元投資款,我可能不一定全部以新加坡怡凡私人有限公司的名義投資,我可能會有所拆分,分成我所控制的另外幾個新加坡公司一起來投資入股……」

「阿凡,從我個人角度出發,我認為應該沒有多大問題。對於我和費羅而言最關心的是你這筆400萬美元能否儘快到帳哈!反正你到時候會發郵件給我們所有股東,最後看看紅杉資本的莫里茲先生那裡有什麼意見就行。」

李曉凡提出這個問題,是考慮到將來的減持問題。他的初步設想是那個10%股份裡面,8%由新加坡怡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另外再在新加坡新設立兩家公司,擬由新加坡永久居民阿龍作為小股東,分別與郭含月、柳夢晨倆人發起新註冊兩家叫「新加坡龍月投資私人有限公司」與「新加坡龍夢投資私人有限公司」的投資公司。計劃由新加坡龍月投資私人有限公司與新加坡龍夢投資私人有限公司兩家各代持1%的雅虎股份。

李曉凡的這個代持計劃,是考慮到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4條對大股東減持做出了明確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獲得的股票,都屬於「限制性證券」,在減持時必須遵守小步慢走的方式和嚴格的信息披露,並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

第一是對大股東的鎖定期要求。在向市場出售限制性證券之前,必須至少持有這些證券兩年(在1997年後減少到一年)。

第二是必須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符合交易量規則。大股東兩年鎖定期之後,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4周內平均周交易量的較大者。

第四是減持行為必須是普通的經紀交易。大股東不能為出售股票而做GG,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輸送。賣方或經紀人都不能引誘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第五是必須填寫通知並上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如果3個月內的交易量大於5000股或總交易額大於5萬美元就必須向SEC提交書面申請。

李曉凡讓阿龍與柳夢晨、郭含月將來幫自己代持這雅虎公司的2%股份,是為了將來雅虎上市以後套現方便考慮,以便應對將來緊急需要用錢的情況,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唐馨怡已經與自己合股成立了新加坡怡凡公司,作為關聯方已經不合適出面。

另外,自己對郭含月、柳夢晨兩個女生也相對比較放心,將來新公司註冊時候讓她們在公司裡面做大股東持股98%,阿龍作為新加坡永久居民形式上出資占股2%。到時候自己再安排與她們三人各簽署一個代持協議。

「好的,那我等下就發郵件給你們三位股東。傑瑞,最近我們雅虎公司的GG營收情況怎麼樣?」

「哎,說起公司營收這個事情有點傷腦筋,莫里茲先生也很著急。最近公司每個月GG收入只有2到3萬美元左右,對應我們每月的巨大開支,不成比例……」

「傑瑞,我這裡有個建議,你不知道有沒有興趣。我想在新加坡建一個雅虎新加坡站,設立一家新加坡雅虎私人有限公司,由我們新加坡怡凡科技私人有限公司與美國雅虎公司一起來投資。我的初步計劃是通過新加坡中小企業協會,在得到負責新加坡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新加坡國家生產力局,統籌負責新加坡海外招商工作的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和負責新加坡智慧島建設的新加坡電腦局等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的資助下,把近6萬家新加坡的中小企業錄入新加坡雅虎站的資料庫,通過美國雅虎的巨大流量,把這6萬家新加坡企業的產品和信息推向全球的網際網路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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