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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4 布局遠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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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沃港的繁榮不出所料在康沃利斯總督口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埃迪乘勝追擊,提出了對印度的貿易請求。

康沃利斯總督無比歡迎像德雷克商會這樣有尊貴背景和強大實力的商會入駐,雙方一拍即合,埃迪迅速在孟買和金奈找到了插足遠東貿易的支點。

事情到此,埃迪的好運終於用盡了。

不列顛東印度公司是一家特殊的商業機構。

她始創於1600年,在那一年的12月31日,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由此,【倫敦商人在東印度貿易的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最開始的時候,這家由125位股東組成,總股本7.2萬英鎊的公司只有15年的特許許可,而且直到1608年也沒能在印度建立起穩定的貿易點。

1609至1610年間,她終於在孟加拉灣烏木海岸的默蘇利珀德姆建立了它的第一所工廠,公司董事炮製了虛假的帳目,聲稱公司在印度獲取了巨大利潤,用高額的上繳款蒙蔽的詹姆士一世,促使他頒下了一份不設年限的特許狀,解決了公司的燃眉之急。

1612年,公司戰勝葡萄牙人,得到了莫臥爾帝國統治者的青睞,詹姆斯一世派遣使者為公司爭取到建廠和貿易的特權,隨後又獲得了關稅的優待。

在這樣的政治保護下,公司得以蓬勃發展,迅速超越葡萄牙人成為印度最強大的外來勢力。

護國主克倫威爾革命期間,公司進行了一場豪賭,堅定不移地站在皇室身邊。

這讓克倫威爾在掌權期間調整了公司的特許狀,影響了公司的利益。可是皇室迅速復辟,公司的豪賭也因此得到了回報。

1662年,葡萄牙凱薩琳公主與英王查理二世成婚,孟買作為嫁妝被帶到英國,又在1668年被承包給公司。

1670年查理二世更發布了五條法律,授予公司自主占領地盤、鑄造錢幣、指令要塞和軍隊、結盟和宣戰、簽訂和平條約和在被占據地區就民事和刑事訴訟進行審判的權利,公司作為英國海外的代理人。

1680年,公司建立了效忠公司而非不列顛的第一支武裝力量。

1688年,公司將總部移至孟買,兩年後開始開發加爾各答。

到1689年為止,不列顛東印度公司事實上已經不再是一個單純的貿易公司。

她擁有了國家的特性,自主地控制著孟加拉、金奈和孟買的統治,擁有可怕的忠誠的,有威脅性的軍事力量。

在1698年,公司又擁有了自己的格言:【從屬於我們的贊助者——英格蘭的王和國會】,更進一步鬆動了自己和英國的關係。

另一方面,英國自然不願看到自己的聚寶盆漸行漸遠。

1694年,議會通過非管制法案,允許任何英國公司與印度貿易,除非議會通過法案禁止該貿易,由此從實際上取消了詹姆士一世頒給公司的特許狀。

1698年,在公司擁有格言之後,議會又通過法律建立了一個平行的東印度公司【英國東印度貿易公司】。

然而新公司才止落地,舊公司的股東就通過各種渠道掌握了超過16%的股權,達到股東多數,再不能依照議會的預想挑戰和取代舊公司的地位。

1702年,兩個公司合併,同時參加合併的還有政府的一些機構和兩個其它公司。

這個合併公司的全名為【英格蘭商人東印度貿易聯合公司】,通過向政府出借320萬英鎊換得了此後三年的獨一特權。

此後幾十年間,議會和東印度公司之間紛爭不斷,公司希望自己成為一個永久性控制英國海外經濟的組織,議會則不放過任何機會來占用公司的財富,同時不使它獲得更大的自主權。

直到1770年,孟加拉大饑荒致使孟加拉地區1/6人口餓斃,在世人面前暴露出公司在行政領域的無力和缺陷。

公司被迫向英國求助,議會在1773年以《茶葉法案》(該法案最終導致波士頓傾茶事件與獨立戰爭的發生)為要挾通過了《東印度公司法案》,最終明確建立了國會對公司的主權和最終控制權力。

此法令承認公司的政治職責,並且明確規定【公司為王室代行王室之主權,而不是為公司自己獲得主權】。

公司現行的由印度總督和24名董事組成全體董事,並向下轄的10個委員會作定期匯報的組織構架也是在那時確立的。

由此可見,東印度公司不是一家單純的貿易機構,它長久地壟斷著遠東的一切貿易,哪怕是名義上的主席印度總督也不能輕率地插足商業。

德雷克商會並非不能分享遠東的利潤,但康沃利斯總督需要理由去說服董事和委員會。

換而言之,埃迪想要把貿易許可變現成貿易份額,就需要為東印度公司作出醒目且讓人銘記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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