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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兩千二百一十九章三司會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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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宋,凡是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審刑院備案,再交大理寺審理、刑部覆核後,復由審刑院詳議,奏請皇帝裁決。

這麼做不是消耗人力物力,而是對生命的尊重以及謹慎,封建時代也並非視人命如草芥,凡是需要呈報中央的案件往往都是「大辟」之刑。

地方上,知縣事一級只有徒刑以下的權利,徒以上的,知縣搜集證據,並對案件審理明白,然後上送州里,這叫「結解」。

縣以下的官員只能處理輕微刑事案件,以笞為限,應處杖以上的案犯,即送縣訊辦,不得自行決斷。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縣判決執行,知縣署名。縣獄只羈押未決犯,已決犯笞、杖罪的行刑後即釋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羈押已決犯。

朝廷處理案件也是這麼一個流程,但唯一的區別便是神都城,或者說是京師,在這裡發生的案件處理起來相當的迅速。

一般都是北平府查案,大理寺審案,審刑院頂罪,刑部覆核奏請皇帝裁決便是,一個月提交一次,交給皇帝集體裁決。

唯一不同的是,凡御筆斷罪案件,不准向尚書省陳訴冤抑,否則以違御筆罪論處。

這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為了給趙禎豎立權威,同時也表明皇權不可侵犯,即便是錯了或是不妥的事情也要因為是皇帝的御筆而不能推翻。

趙禎一開始還有些牴觸,但想想便也釋然了,皇帝就相當於比最高法院還要權威的存在,都得到皇帝御批的案件定然是不簡單的,務必詳盡查實,基本上不會有冤假錯案,如此皇帝才會定罪,也算是給天下人一個交代。

大宋的司法已經相當完善,重新編纂的《宋刑統》和《皇宋憲法》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涵蓋了大宋如今的各行各業。

但唯一讓百姓期待的卻是大宋的律法對特權階級又是一個什麼模樣?

宗室自然算是特權階級的,神都城的百姓就是要看看宗室在律法之下是一個什麼模樣,畢竟官家曾經放言「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現在便是「王子犯法」就是不知道能不能出現「與庶民同罪」。

三匹馬分了三個方向,大理寺,刑部,監察院,這是大宋三法司的代表所在,審刑院已經不需要了,因為這是三法司會審,不需要審刑院在其中定罪,複議,上奏。

大理寺負責拿人審問,刑部負責旁審,監察院負責列舉罪證陳訴犯罪事實等等…………

這是從唐代便保留下來的審理制度,唐代監察機構內部形成嚴密的三院制,其監察制度還有一個特點是御史參與司法審判,重大案件皇帝「則詔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

宋承唐制,唯一的不同便是趙禎把御史台改為了監察院,但性質上是一樣的,這應該叫「三司會審」,當然他還有另一個膾炙人口的名字「三堂會審」。

三法司和後世的公,檢,法差不多,但這三家一旦出動也就意味著重大案件的到來,當然或涉及敏感內容,比如有著特大的冤情以及激起民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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