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0章 包公違法(2/2)
其實趙昺剛來到這個世界時,也以為如此,事實上在他掌政瓊州的初時也是這麼幹的,一地主政官員就幾乎包攬所有訴訟。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緣故,更多的還是不懂,而隨著政局穩定,行朝的遷瓊,他才發現宋時已經有了司法專業化的構架,已經建立起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員隊伍來處理司法事務了。
州郡一般會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併,只置一個法院。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地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他們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
此外隨著各級機構的完善和建立,趙昺還發現一個有趣的事情,近現代出現的司法考試,其實在宋時已經出現,也就是說宋朝的司法官在獲得任命前,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只不過叫做『試法官』。考試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並接受御史台的監察。
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每次考六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一場考法理。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及格,且標準很高,絕不是六十分就行的,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
可惜的是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系,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歷史方向,並未為後面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態。,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長官力不從心,只好私人聘請刑名師爺襄助。
所以《三俠五義》中的公孫策,其實就是清代藝人根據當時的刑名師爺形象塑造出來,宋時並沒有公孫策這一號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沒有所謂的「師爺」。師爺,乃是行政幕府制度發展到明清的產物,又稱「幕友」。而宋朝歷史是軍政幕府雖然還有保留上,卻是唯一一個不設行政幕府的王朝。說明宋朝已經在地方建立了專業化的行政、司法機構,當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贊襄了。
「包公戲」中的包拯,是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於一身的權力大的嚇人的超級法官,一樁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當庭就問個清楚,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詞嚴地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就將罪犯斬首了。以此類推,既然有了專業的司法機構,那麼肯定就不會出現這種程序性錯誤了。
宋朝的國家制度設計上講究的是分權與制衡,在司法制度上一樣也得到體現,因此太祖立國時就建立了一套非常反說的司法程序。
首先,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緝捕、刑偵機構為隸屬於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於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於今天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們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
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序之後,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推勘官什麼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覆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為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讞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讞分司」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範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檢法之後,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後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兼任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知府或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將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序——原審法官一概迴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覆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這才是標準程序,但還不算完,被告人依然有『伸冤』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