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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章 大理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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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他龍行虎步,威嚴無比,自然能夠震懾咱們這一群連品級都沒有的吏員,只是不知道,他進了大理寺,面對咱家少卿,堂堂的朝廷四品命官,還能不能走出這股子威嚴來?」

「哈哈哈……還威嚴?讓咱家少卿,和刑部,兵部兩位侍郎,一共三位四品大員等他一個小小的監察御史,還能威嚴,哼,不尿了褲子,就算他杜九郎憋得好!」

「哎呀,怪不得人們常說,御史台之中,上上下下二十多個御史裡面,只有這位杜九郎最是廢物,一開始的時候,我還以為因為監斬張氏兄弟的案子,正好撞到了汜水謝三郎的手上,也算是非戰之過吧,人家汜水謝三郎是什麼人物,總不能敗在他的手上,就說杜九郎是廢物吧……嘿嘿,今日一見,廢物果然還是有原因的……」

大理寺門口的這群吏員,也算是見多識廣了,尤其對同為三法司之一的御史台很是關注,聊起來之後,一個個毒舌得厲害,這也就是杜九郎已經進了大理寺的大門,要是沒進去,聽到這幫吏員的議論,估計能氣得當場腦淤血嘍。

不說一眾吏員如何議論,只說杜九郎,步入大理寺之後,心情很是激盪。

大理寺,乃是大唐三法司之一,主要職責,審理京都各縣徒刑以上的案件,覆核刑部判罰的死刑。

說白了,就是京城的「大案、要案」都需要大理寺進行審理,全國範圍內的「大案、要案」都要到大理寺來覆核。

真要是說起來,這個職責,本身就侵占了尚書省刑部的一部分職責。

具體說起來,有點繞,都別急哈。

先說分級,一共是兩個分級。

第一個,大唐刑罰的分級,五級,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第二個,大唐行政級別的劃分,僅以律法管理這個角度來說,縣級,州府級,國家級。

說現在有個人犯了法,縣衙門把人捉拿歸案,縣令也好,縣尉也好,拿出卷宗一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判罰吧。

這個時候,就涉及到刑罰的分級了。

輕罪,判笞刑也好,判杖刑也罷,反正就是打板子,不管大板子還是小板子吧,縣令就能直接宣判。

重罪,需要判罰徒刑以上的那種,這個級別的罪犯,縣衙就無權宣判了。

怎麼辦?

出具初步的判罰意見,上報!

上報給州府,州府拿過來,先看卷宗,後看縣衙門出具的初步判罰意見。

一看徒刑,嗯,這個咱這兒就能辦!

州刺史也好,府尹也罷,大筆一揮,徒刑可以,就這麼判罰吧。

自有公文上傳下達。

下達,把州刺史或者府尹的判罰意見給縣衙門,由縣衙負責實施,說白了,判了徒刑,就是讓犯人「勞動改造」,具體地點,就是案發的縣城範圍。當然,也可能有其他的職位,那就由縣衙出人,把罪犯押解到制定的地點去服役。

上傳,徒刑也好,笞刑、杖刑也好,這些案子,無論大小,無論你能不能判決,只要是判了,就得上報給刑部,請刑部覆核,一般情況下,要是沒有冤假錯案,基本就是個備案,要是被刑部覆核出毛病來,那就發回來重審重判,不過徒刑以下的案子,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

再回到剛才的流程節點上。

縣衙上報處理意見,到了州府,州府一看,流刑,或者死刑,這個麻煩了,咱們這兒不能判了。

但是,不能判也不能直接把公文上報給刑部,一級公文傳遞,得有一級公文傳遞的職責,具體到這件事情上,州府地審核一下案情,看看是不是有所疏漏,要是有的話,就案子打回去重審,要是沒有的話,附屬處理意見,然後再上報給刑部。

刑部接到卷宗之後,該怎麼宣判就怎麼宣判,該是流刑就是流刑,該是死刑就是死刑。

這還不算完。

因為流刑以上,在大唐就算是大案、要案了,這樣的案子,不管發生在哪裡,為了防止刑部濫用職權,還得把案卷傳遞給大理寺,請大理寺進行覆核。

要是流刑還好,大理寺覆核完了,確認了,就算是流程走完了。

要是死刑,更麻煩,大理寺覆核一遍還不算完,還得上報門下省,由門下省出面審核一遍,同樣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再上報給天子,天子確認了,死刑的案子才算是走完了流程。

然後的處理就簡單了,公文再次逆向傳遞,每一級衙門都要附屬意見,最後交到縣一級去具體實施。

整個流程說起來繁瑣,但是按照層級對應關係來看,倒也是簡單。

笞刑,杖刑,縣衙門審理,縣衙門定罪,州府衙門覆核。

徒刑,縣衙門審理,州府衙門定罪,刑部覆核。

流刑,縣衙門審理,州府衙門第一次覆核,刑部定罪,大理寺第二次覆核。

死刑,縣衙門審理,州府衙門第一次覆核,刑部定罪,大理寺第二次覆核,門下省第三次覆核,天子御筆親批。

總之,刑罰越重,涉及的衙門就越多,整個流程就越長。

當然了,這是比較理想化的狀態,規定肯定是這麼規定的,但是具體操作起來,就變了樣了。

主要原因,還是整個流程過長,消耗的時間太多。

比如,一個罪犯入室行兇,殺了人家一家三口,犯人抓到了,如果按照流程走的話,少說得折騰半年,不但是人家苦主等不了,就是縣太爺也不願意等,這樣的畜生,還讓他在大牢裡面糟蹋半年糧食,別說對不起苦主了,都對不起農民伯伯的辛苦。

怎麼辦?

縣太爺直接發令,給我打,打死拉倒!

縣衙衙役,找那身強力壯的,大棍子論起來,往死了打。

前文說過,唐朝的刑杖、大杖、小杖各有規格,大杖那種,玩了命地往後背上招呼,一般人可扛不住三五十下。

反正基本上,一頓招呼,肯定能把犯人當堂打死。

按規矩、按流程說,這樣肯定不對。

但是人家縣太爺也有說的啊,按律,可分三次,共刑杖二百下,他殺了人家一家三口,還不承認,我懶得跟他廢話,就直接動刑了,誰知道這小子兇殘歸兇殘,不禁打啊,三十刑杖下去,打死了,怨誰?只能怨他命不好,又或者,是人家一家三口在天有靈,借了我縣衙役之手,給自己報仇雪恨來了……

這麼一說,誰還因為一個喪盡天良的必死之人,跟縣太爺較勁去?

行吧,就這麼著吧,下不為例哈……

這便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了。

那為什麼說大理寺的職責,侵占了刑部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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