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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章 狠人善用保辜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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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碼在保辜期之內,我是不會醫治的!

至於保辜期之後,還能不能把這條胳膊治回來,就看命吧。」

謝直眼神一凝,你還真不是個苦力呀?連保辜期都知道?

保辜期啥意思?

這是一個大唐律法相對後世律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是用來對故意傷害進行傷情鑑定的。

後世法律體系裡面沒有這個概念,為啥?故意傷害發生之後,報警,立案,一看情況,做個傷情鑑定吧,找有資質的醫療機構給你出具一個傷情鑑定的證明,不但會說明當時的情況,還能推斷以後的傷情發展,然後你就該治傷治傷去吧,後續偵查也好,法院舉證也好,那張傷情鑑定證明,全能辦。

但是在大唐可不行,醫療條件不發達是一方面,縣衙仵作、坐館醫師鑑定傷情,只能明確當時的傷勢情況,卻對傷情的進一步發展難以明確地做出推斷。

怎麼辦?

過段時間再看看!

具體而言,就是受傷當時做一次傷情鑑定,過一段時間,再做一次。

兩次傷情鑑定的結果綜合來看,然後對犯罪嫌疑人做處罰。

這兩次傷情鑑定的間隔時間,就是保辜期!

唐律規定。

手腳、棍棒打人,保辜期,二十天。

動刀子,見血了,有傷了,三十天。

骨折、錯位等等可能致殘、致死的情況,五十天。

具體到張大郎這種情況,現在去縣衙告狀,一看,嗯,胳膊折了,行,回去吧,五十天之後再看。

再去,胳膊還沒接上,那就是「故意毆人致殘」,徒三年,不得減贖!沒商量!

要是胳膊接上了,仵作也好,縣中名醫也好,看了看,說你好好養養,殘廢不了,罪名依然是「故意毆人致殘」,但是,判罰可就不一樣了,「保辜期可愈」,唐律規定——「減二等」!

張大郎之所以堅持不治傷,就是怕自己的胳膊在保辜期結束的時候「可愈」。

徒兩年還是徒三年的判罰,對張公子的影響不大,但是,如果「減二等」判罰的話,他就可以動用減、贖了!那折騰到最後,還不是張府花錢了事?張大郎這不是白受罪了嗎!?

謝直一聽他提到保辜期的概念,就明白了張大郎的想法,他這是要——用自己的一條胳膊,換張公子徒三年!實實在在的三年,不能用錢贖罪的那種!

為了報恩,這麼狠,真的好嗎?

謝直看著張大郎,沉吟半晌。

張大郎一見謝直沉默,頓時有些急了。

「三郎,一定把張公子送去徒三年才是根本!

要不然的話,他花錢出來,少不得天天到此攪鬧,就算你謝家部曲天天守在這裡又有什麼用?千日捉賊可以,哪有千日防賊的道理?

你對我兄弟二人有救命之恩,我能用一條胳膊償還,已然是占了你的便宜,我心甘情願!

三郎,莫要行婦人之仁啊!」

謝直聽了,依舊沉默,到了最後,卻搖了搖頭,動作緩慢卻堅定!

「不行!」

一句話,兩個字,拒絕得斬釘截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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