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1章,簽署盟約草案(2/2)
第六,軍事戰略協調條款。此條款區別首要條款。既締結軍事同盟之盟約,包括但不局限於盟友軍事防衛,同時需承諾制訂共同的軍事戰略計劃。盟友主動向任何非盟約國家或勢力主動開戰,其他盟友或勢力理應遵守此項條款,在力所能及範圍之內配合進攻。此處註明「軍事戰略協調」,是為所有軍事行動,並軍事行動之前的戰略協調,也即任何軍事行動之前通知盟友的參考或提前準備等等。
第七,附屬條款。德方提供資助計劃,除了貸款之外,六千萬物資並不索還要求。中方做為受惠方,必須同意以下附加內容:確保一年之內完成對浙江東部沿海地區的控制;確保一年之內完成對廣西南部沿海的控制;確保三年之內完成福州經溫州至上海的鐵路線;在盟約期間拒絕與盟友敵對國家或勢力予以任何方面的合作。
這盟約的七大款項各有詳細的細則,德文和翻譯過來的中文密密麻麻一共羅列成九頁之多的文件。文件早已被德國人裝訂在文件夾里,複製了十多份。在大條款念誦完畢之後,這些文件夾被送到了每一個中方代表的手上,請眾人過目和商議。
整個一下午的時間,會場上都在研究這份盟約的細則,一旦遇到有翻譯不明確或者用詞含糊的地方,立刻會被圈出來,然後與德方代表交換意見。【】1908大軍閥551
一直到傍晚,總算敲定了盟約上的所有細則和措辭,但時間已經過晚,只好約定明天下午繼續商談。
當天晚上和第二天一大早,吳紹霆這邊先開了兩次小會議,詳細推敲這些條款的利弊,然後總結出需要爭取的地方。到了下午中德第二次會議時,雙方為了爭取最大的利益而開始大費口舌。
會議連續召開了四天,吳紹霆這邊主要是在海軍互助條款、交通借用條款、附屬條款以及貸款分期的期限上爭執不下。
盟國海軍進入盟友領海必須有一天以上的提前通知,緊急情況下可縮短為半天以上的通知,並且接納入港之後軍用艦隻必須遵守盟友的基本限制,否則到處都是外人的軍艦橫衝直撞,那領海豈不是『亂』成一團?
交通借用只能保證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給與優先徵用,徵用之後必須給與相應費用的補償,徵用期間也必須遵守盟友的管制。
至於附屬條款要求的掌控浙江、廣西一帶沿海控制權,這已經違背了之前不干涉中華民國內政的承諾。中方沒有必要也沒有理由按照德意志德國的要求,在中國發動不合適的戰爭,以此霸占他省領土。
至於貸款期限,自然是希望在最短時間之內拿到最全的款項。
德國制訂了這份盟約,理所當然是花盡心思保證自方的利益,在中方的討價還價之下,他們不會輕易的退讓,即便退讓也必須在其他方面獲得補償。要不然德國出了這麼大筆物資和貸款給中方,到頭來還要讓中方占便宜,這豈不是吃了大虧!!
對於德國來說,其他幾項或可從另外的方面補償回來,但是關於附屬條款中希望吳紹霆能在一年之內控制整個南中國沿海地區,卻是絲毫不能退讓的。
安德烈爵士詳細的做出了解釋,這絕對不是干涉中國內政,也不是意圖『操』作廣東進行內戰,條款中沒有說明一定要用戰爭的手段掌控這些地區,只要能在時限之內達成目的即可,任何方式都可以接受。德國給與廣東這麼龐大的援助,就是希望扶持巡閱使成為中國強大的勢力,而掌控南中國沿海控制權,這對德國未來的戰略部署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與盟約中的第六款相符合。
吳紹霆可不是傻子,要在一年之內掌握整個南中國沿海,除了發動戰爭之外再也沒有更便捷的方式,用錢去購買都沒有打下來的划算。不過他細細一想,覺得安德烈爵士的話未嘗不對,既然拿了扶持的經費物資,自然要積極的擴張版圖、擴大勢力才是。再者德國在這方面堅持不讓,可見南中國海域確實意義非凡,足以有影響整個遠東局勢的作用。
在第五天時,雙方簽訂了盟約的第一份草稿案。安德烈爵士是代表德意志帝國來商談盟約,既然中方提出了修改,他只能以原則『性』代表進行磋商,至於決定權仍然在青島司令部以及北京公使館。
吳紹霆將派出一支代表團跟進盟約,預計正式盟約簽訂之前還需要一段時間的磋商。
不過雙方都相信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出入,除非德國公使先生或者麥爾瓦德克總督突然失去理智,不肯接受草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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