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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章 凡走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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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人傻乎乎的,一根筋,估計也是拿了錢然後被人利用。

有些時候,像這樣的人在哪裡都很難被重視,而一旦有人對他施以好意,就很容易被感動。關於他的分析,大家普遍認為,僱傭他的人給了不少錢,這個錢足以讓他願意承擔被抓的風險。

如果只是故意損毀財物的話,這個事情撐死了也就是個普通刑事案件,甚至都不夠刑事案件的標準。因此即便這個人被警察抓了,估計也被囑咐好了,最多關7到15天。

如果是治安案件,治安拘留是處罰,單案最多15天;刑事案件的話,這種情況最多是7天,七天後要麼逮捕要麼釋放。

逮捕是不可能的了,這案子太小了。

根據刑訴法12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也就是說,如果把刑拘的七天時間視作一個倒計時七天的沙漏,那麼一旦開始精神病鑑定,沙漏就停止,直到鑑定結果出來那一刻再重新開始。

大家分析了一下,這個被關押的人,一旦被羈押超過十五天,就一定會對他的「僱傭者」產生極大的不信任,這事情就簡單多了。

從與對手的博弈中,可以看出,這個對手對很多細節的處理還是很不錯的,而且很懂得銷毀證據。但是,

凡走過,必留痕----艾德蒙·羅卡。

曾經有一個炒的很火的話題,職業的刑偵專家如果去犯案,有沒有可能完成完美犯罪呢?

這個問題其實是有答案的,不可能。

這就好像在問,頂尖的醫生、院士級大佬,有沒有可能懂所有的醫術呢?

刑偵專家也一樣,在一個行業上走得越遠,就一定越來越專。也許足跡專家可以把自己的足跡處理的天衣無縫,但是他不可能也有能力處理其他的線索。

...

接下來是修車的問題,這麼大的車子在維修和更改的過程中,以及停車的現場,還是發現了不少痕跡的。從手法上來說,這個人的手法是有的,但是卻有多處磕碰。

也就是說,這次對車剎車系統的破壞,大概率是在夜間作業、光線條件差。

破壞這些東西,到底是什麼性質呢?

這些修車的,但凡是懂一點點法律,都不可能從事這個行為。

先說破壞剎車的行為。如果這個修理工,他知道司機要去殺人,那麼他就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當然他大概率是不知道的,那麼按照刑法119條第一款,就觸犯了破壞交通工具罪,並且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情況,在刑期上和故意殺人罪一模一樣。

再說破壞安全帶的行為,這妥妥的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白松都不由得為這些人無奈,這麼大的罪名,拿多少錢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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