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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9章 1.158 數罪併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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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陳王寵與淮泗諸王,往來書信,悉呈甄都。」曹孟德已有定計:「命侍御史,上疏劾奏。淮泗諸王,陰結盟約,有違『左官附益阿黨之法』。」

「喏。」程昱領命。

所謂「左官附益阿黨之法」,乃是「左官律」、「附益法」、「阿黨法」等,一系列限制諸侯王權之律令總稱。

《漢書·高五王傳·燕靈王劉建傳》曰:「自吳楚誅後,稍奪諸侯權,左官附益阿黨之法設。」

其一。「仕於諸侯為左官」。注曰:「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今漢以「右」為尊,以「左」為卑。出仕朝廷,稱右官,仕任諸侯,為左官。

前漢時,左右尊卑,涇渭分明。出仕諸侯,受諸多限制。譬如,不能居於京城,不能擢為朝官,諸侯犯法,需連坐論罪等。且不經中央派任,而私仕於諸侯,即為「左官罪」。《漢書·嚴助傳》,記有外與諸侯私交,而被棄市之案例。

如此可知。薊王當初,不過十里少年。萬幸求得「便宜行事」之權。且凡有封賞,皆上表朝堂,請天子下詔。故有「表賜」,「另表」二字。

其二。《漢書·諸侯王表》曰:「設附益之法。」注曰:「封諸侯過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乃指,朝臣交結諸侯,助其獲不正當得利,或受諸侯王賄賂,皆為「(阿)附(受)益」,重者亦被棄市。

其三。「諸侯王有罪,傅、相不舉奏,謂之阿黨。」

所謂阿黨,是指諸侯有罪,傅相不舉報,則傅相有罪,重亦至棄市。

三罪之外,還有「出界罪」。

諸侯王,擅出國界,依法降為侯爵,或「耐為司寇(司寇,戍邊禦寇二年,勞役之一種)」,情節嚴重,可處死刑。

曹孟德,命曹黨群起上疏,劾奏淮泗諸王,犯『左官附益阿黨之法』。看似不分輕重,將三罪並列,欲數罪併罰。實則,玄機暗藏。

曹氏父子,欲大興「阿黨法」:諸侯王有罪,傅、相不舉奏,則犯阿黨之法。輕者免官,重至棄市。

料想,淮泗諸相,遂為王太師門徒。且自赴任,治國安民,頗有政績。雖不至棄市。然阿黨去官,在所難免。

循二黨慣例。王黨去官員,必由曹黨補全。

如此,當可除徐州四相,暗通呂布之禍。

且曹孟德上層罪證,亦有取捨。涉及前朝傳位舊事,一概不提。淮泗諸國往來,則事無巨細,大書特書。

其用意,不言自喻。

奈何鐵證如山。尤其往來國書,皆有璽印,無從狡辯。書報甄都,朝野上下,一片譁然。

正如「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阿黨法」、「出界罪」等。

削諸侯、抑豪強、奪相權。漢廷多措並舉,乃為最大程度,限制宗室王權。行中央集權。

涉及漢室大位。便是少年天子,亦不敢掉以輕心。

恰逢朔望大朝,百官列席。

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將侍御史上疏,當殿誦讀。稍後,將淮泗諸王暗行不軌之罪證,公之於眾。

可想而知。必引口誅筆伐,群起而攻。

義憤填膺,乃至聲淚俱下,比比皆是。

見時機已到。董侯居高下問:「太師,以為如何?」

「回稟陛下。」王太師持芴奏對:「淮泗諸王,犯『左官附益阿黨之法』。皆有實證,宜交有司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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