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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9章 到底如何看待土司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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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陛下有何良策?」

這已是申時行第二次問了。

土司制度存在弊端他很清楚,此刻他與許國只想知道解決的辦法。

「朕有一個大致的方向。」

朱翊鏐雖然做了大明的皇帝,可對這個敏感的問題也十分謹慎。

他緩緩言道:「首先,逐步試著推行改土歸流,部分且合理地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

朱翊鏐的措辭也都很謹慎。

其實,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自明朝中葉開始,朝廷就已經在醞釀解決這個問題,因而到了萬曆年間「改土歸流」的提法並不新鮮。

當時(也包括後來的清朝),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

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比如有土司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派流官接任;有土司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之後,派流官接任;有土司犯罪或反朝廷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流官充任;有向朝廷申請「改土歸流」時,朝廷以從民意革除土司世襲改為流官……

改土歸流是土官與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銳的情況下產生的。

這個矛盾,自唐、宋以來就長期存在,一直沒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土司制度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求。

加上廣大人民不斷的反抗鬥爭,又動搖了土司制度的統治。

與此同時,土官日益與封建王朝鬧對立,反對封建王朝對它的管轄。這種有損於國家統一的行為,放在任何朝代都是不能容忍的,只是有沒有能力去解決國家實力允許不允許。

「眼下大明的實力允許嗎?」申時行與許國聽了不禁暗自問道。

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在他們眼裡,眼下的大明還真不具備這個實力,況且土司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全部廢除——這不現實。

少數民族不是分布於某一局部,而是廣泛分布於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湖南湖北……還有西邊、西北、東北,尤其東北西北的問題都沒解決,又哪有精力與實力解決西南邊?

改土歸流需要國家強大的實力做保障做後盾,否則只會更亂。

好在朱翊鏐措辭謹慎,「首先」、「試著」、「部分且合理」。

反正在申時行與許國看來,若僅有改土歸流,他們信心不大。

……

朱翊鏐之所以如此謹慎,是因為也不會完全改土歸流。

畢竟土司制度存在了上千年,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而且在他看來,土司制度與他將要倡導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銘記歷史,才能展望未來。

土司制度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雖然孕育於不同的歷史環境中,成長在不同的國家體制下,看似兩種毫不相同的制度,其實不能完全割裂。

人類自從誕生以來就是沿著前人的足跡走到了今天。

人類歷史上的任何發明創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經驗基礎上的。

可以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對土司制度的一種「去偽存真、去粗存精」的揚棄與批判。

首先,它們在發揮土官帶頭作用上有接近之處。無論是土司制度還是民族區域自治,都重視土官的帶頭作用,同民族的人還是比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員治理。

其次,自治權在一定意義上也有相似性。兩種制度都是在土官統治的區域內,除臣服中央政權、履行國家的義務外,還享有比較充分的自治權。

第三,實施的前提也一樣。都是國家統一的版圖之內,並且都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採取特殊措施的情況下接受中央的統治。在這個前提下,既保證了國家統一,又實現了因地制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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