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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兩張專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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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地,對於新人樂隊來說,長約是劣勢多於優勢的。

唱片公司往往希望簽署長約,用低廉的價格綁住潛力新人,然後持續不斷地壓榨出他們的剩餘價值。

那麼,阿赫邁特為什麼同意了愛麗絲的討價還價呢?占據絕對上風的大西洋唱片,完全可以無視愛麗絲的抗議,甩出一紙合約,然後告訴樂隊「愛簽不簽」,根本原因就在於,長約也並非完美。

首先,長約也就意味著簽約金需要相對應提高。

以瑪麗亞-凱莉為例。

這位天后歌手在2001年四月與維京唱片簽署了一份震驚全球的巨額合同,這份沒有保障金額的合同價值五張專輯一億美元,相當於買斷了瑪麗亞的未來五張專輯,平均每張專輯就可以為瑪麗亞帶來兩千萬美元的收入,但如果沒有能夠發行專輯,也就意味著沒有後續收入。

結果,僅僅八個月之後,維京唱片經歷了劇烈的人事變動,他們也意識到這樣的合同對自己多麼不利,因為瑪麗亞與維京唱片合作的第一張唱片就遭遇滑鐵盧,於是壯士斷腕地主動終止了這份合同,並且賠償瑪麗亞兩千八百萬美元的損失。

最終,這份合同就讓維京唱片損失超過五千萬美元。

長約,不僅意味著唱片公司的簽約金需要提高,哪怕是新人歌手也不例外,而且還意味著唱片公司需要墊付成本,這也就來到第二點。

其次,長約也就意味著「為了贏得長遠利益而不得不在前期大量投入然後一直等到回報紅利來臨為止」。

合同簽約金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履行合同義務之後的回報,比如說瑪麗亞每張專輯收入兩千萬美元;另一部分則是簽字獎金,在合同簽字的時候直接進帳的一筆收入,當然,對於新人來說,這筆收入往往並不高。

關於「簽字獎金」,唱片公司往往是希望,歌手能夠充分利用這筆獎金,當作生活費以及創作期間的作業支出,但現實情況更多是,年輕人們拿到一筆錢之後就直接購買豪車或者派對揮霍,轉眼就一揮而空。

為了確保新人歌手能夠成為「搖錢樹」,利滾利地不斷創造價值,於是,唱片公司就需要支付大量的前期培養費用,從生活費開始,到錄音室、製作專輯的費用,再到拍攝音樂錄影帶、發行專輯以及鋪貨上架等等的費用,這些全部都是支出。

對於新人來說,根據合同規定,這些製作費用全部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唱片公司和歌手聯合支出,等待新人的收入進帳之後,唱片公司就會直接扣除費用,然後再返還紅利,但是,在歌手開始賺錢之前,唱片公司就必須不斷墊付。

也正是因為如此,唱片公司必須在合同之中規定,時間、數量、質量等等相關細節,否則他們就是培養了一群吃白飯的,血本無歸。

五張專輯的長約,對於大西洋唱片來說也很有負擔,阿赫邁特的妥協,並不是完全因為愛麗絲的據理力爭,今天柯蒂斯的面試應該也發揮了重要作用,於是,阿赫邁特就正式提出了合同的簽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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