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2章專家論證(2/2)
有三位專家認為陳明涉嫌犯罪,因為他為陳聰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雖然陳聰並沒有告訴他,他是不是要犯罪,但是從陳明與陳聰這種親兄弟的關係上,以及陳聰告知他要報復馬傑的情況下,陳聰犯罪並沒有超出他的意志範圍,也就是說陳聰犯罪對他是有利的,他沒有表示反對,相反還提供了馬傑的住址,為陳聰犯罪提供了實質性幫助。
明知他人犯罪,仍然為他人提供幫助,這就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雖然只是從犯,但很明顯是一種犯罪。
至於陳明涉嫌的罪名,這三位專家中有兩位專家認為應當根據主犯的罪名來確定他的罪名,也就是故意殺人罪,但可以根據陳明的犯罪情節,從輕判處他。
而另一位專家則認為應當認定陳明的罪名為故意傷害罪,因為陳聰的報復行為一般理解為傷害行為,如果認定陳明有殺人故意,就超出他的意志內容了,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判處他。
除了這三位專家外,還有兩位專家認為陳明無罪,雖然陳明知道陳聰要報復馬傑,但兩人之前並沒有過相商預謀的情況,陳明向陳聰提供馬傑的住址,不能認定為實質性幫助,如果陳明到了現場,並且帶領陳聰去報復馬傑,這才是一種實質性的幫助。
而陳明只是在電話里告訴陳聰,馬傑住在哪裡,這就跟問路似的,只是一種指引,無法將犯罪故意包含在內,總不能說我只是幫別人指個路,就犯罪了吧?
除非認定陳明是教唆犯罪,否則單純的言語行為,不能認定陳明屬於共同的實行犯罪,而教唆犯罪不是實行犯,只要有言語上的行為即可。
而本案陳明顯然不構成教唆犯罪,因而陳明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聽了這兩位專家的話,警察局的領導就皺了眉頭,三位專家說有罪,兩位專家說無罪,能按照三比二的決定,少數服從多數,來認定陳明構成犯罪嗎?
孟浪坐在那裡,皺眉頭想了想道:「我覺得不是只有教唆犯罪才是言語上的犯罪,比如侮辱誹謗罪,也是一種言語上的犯罪,只要有言語就算是實行犯罪了,還有窩藏罪,如果指引犯罪嫌疑人逃跑,便構成窩藏罪,這都是言語上的犯罪。本案中,陳明告訴了馬傑的住址,並且知道陳聰要報復馬傑,顯然,他在陳聰的犯罪當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陳明不告訴陳聰,馬傑住在哪裡,那麼陳聰要想犯罪的話,就會遇到困難,因此陳明的行為為陳聰犯罪提供了幫助,屬於從犯,因而我認為陳明構成犯罪,至於用什麼罪名來處罰他,我覺得是次要的,定性準確自然好,定性不準確,只要罰當其罪,正義也就得到了實現。」
那兩位專家聽了他的話後說:「要考慮到陳聰是陳明親弟弟的情況,陳聰向他問馬傑的住址,他出於親情,不可能不告訴他,告訴陳聰馬傑的住址,並不能導致陳聰就找到馬傑,陳聰只所以會有機會將馬傑給殺死,是因為陳聰對馬傑進行了跟蹤監視,陳明告知他馬傑住址的行為,在陳聰的犯罪過程中並沒起到太大的作用,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忽略不計,如果就此認定陳明是從犯,就有些罰不當其罪了。」
這兩位專家反駁的似乎也有道理,孟浪考慮了一下說道:「認定犯罪要主觀方面的惡意,以及客觀方面的行為。陳明與馬傑有著矛盾,而陳聰又是他的親弟弟,陳聰提出要報復馬傑,作為正常人,他應當能明白這是什麼意思,即使陳明沒有殺人的故意,但是陳聰說到報復,與他之前所受到的毆打對等,他應當知道陳聰是要傷害馬傑,在這種情況下,他告訴馬傑的住址,顯然有著主觀方面的惡意,試想,如果陳聰告訴他是要報復他的孩子,他還會告訴他兒子住哪裡嗎?顯然不可能。主觀方面有惡意,而客觀方面他確實為陳聰犯罪提供了幫助,因此如果認定他無罪,那就不太公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