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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章 危險駕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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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都想不出好辦法,孟浪又提出了剛才的疑問:「我還是那個問題,一個人喝酒後多長時間上路,才不算是酒駕呢?」

他再次問起這事,眾人議論起來,劉虎道:「這個不好說,一般情況下是二十四小時吧。」

孟浪反問:「這個事情有沒有科學依據?」

劉虎搖了搖頭道:「不知道,憑經驗吧。」

孟浪道:「如果是憑經驗,那事情就沒譜了,比如有的人喝一杯酒就醉了,但是有的人喝兩杯三杯還不醉,如果測酒精含量,肯定是喝兩杯三杯的多,但是憑經驗,喝兩杯三杯的肯定會覺得我沒醉,就會以為自己不到醉酒的程度,而刑事案子講究的是精確性,憑經驗不好定人的罪吧?」

柴浪此時插了一句嘴:「經驗常識也是可以定別人的罪的。」

孟浪道:「那要看什麼樣的經驗常識,如果經驗常識涉及個人的犯罪構成,那就需要謹慎。比如裘律師這個案子,憑經驗常識,如果他認為自己經過七八個小時的時間,他體內的酒精含量應當消化掉了,然後他開車上了路,那他有沒有犯罪的故意呢?他是不是明知自己喝過酒,仍然堅持開車上路,因而觸犯了刑律呢?」

孟浪把這話一說,柴浪等人便一時怔住,陷入沉思了,孟浪說的對,無論是什麼犯罪必須要有罪過,故意或者是過失,危險駕駛罪必須要明知自己醉了酒,仍然開車上路,這才能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不能是他事先不知道自己喝了酒,卻開車上了路,仍然認定他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跟交通肇事罪還是不一樣的。

柴浪等人想了半天,都點了點頭,牛昭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孟浪說的這個事情,我們以前還沒有考慮過,喝完酒馬上去開車,肯定是不可以的,其本人一定知道他這是酒後駕駛,但是如果過了幾個小時之後,當事人覺得自己頭腦清醒了,不影響開車了,在這種情況下,他到底還沒有危險駕駛的故意呢?我跟孟浪的意見一樣,覺得值得探究,如果以此為理由向檢察院提出,不起訴裘宣相,不知可不可以?」

柴浪聽了,也道:「孟主任說的有理,以前我們都沒有想到,控方應當證明,開車之人喝完酒後,多長時間不可以開車,比如說是十個小時還是八個小時?還是二十四小時?刑法最重要的一點是他要具有確定性,不能讓別人無所適從,正常情況下,經過一夜的休息,一般人會認為自己已經酒醒了,可以開車了,所以沒有意識到自己還處於醉酒狀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不要對他進行追究,的確值得斟酌,孟主任提出的這個問題很好,可以作一篇很好的論文了。」

孟浪聽了,笑道:「柴主任誇獎了,不過我覺得的確值得研究,回頭我研究生畢業論文,就專門寫一寫這個事情,你們看好不好?」

「不錯,不錯,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題目,不過,當務之急,還是想辦法把裘律師給救出來才是。」柴浪笑著說道。

孟浪立刻點了點頭,道:「我們馬上寫一份律師意見書交到交警隊,等到移送檢察院的時候,再跟檢察院交涉一下。」

研究半天,就定了主意,孟浪親自撰寫了一份律師意見書,然後和牛昭一起去了交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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