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章 打擦邊球(2/2)
孟浪就和裘宣相一起去找檢察院的公訴人,和他們探討這個事情,告訴他們,在經過一夜的休息之後,酒精含量仍然高,在這種情況下,不宜認定為為犯罪的故意,不宜作犯罪處理,建議作不起訴決定,或者要求交警隊撤回案件。
審查裘宣相案子的也是一位女公訴人,女公訴人聽了他的話後,說道:「喝完酒之後,是不能開車的,雖然過了一夜,但是自己有沒有處於醉酒狀態,個人是知道的吧?」
裘宣相聽了之後忙道:「檢察官,我當時真沒有意識到自己醉酒了,你想想,經過一夜休息,肯定是恢復過來了,誰知道酒精含量會超標呢?對不對,我沒有犯罪故意啊。」
女公訴人看了他一眼道:「你雖然過了一夜,但你有沒有醒酒,你自己不知道嗎?你肯定是存著僥倖心理,覺得警察查不到你,對不對?」
裘宣相聽了,倒吸一口涼氣,急忙辯解道:「我真的沒有意識到自己是醉酒,我也沒有僥倖心理,我當時確實是感到沒什麼了嘛。」
「你怎麼證明你當時不醉酒?」女公訴人反問。
裘宣相道:「我這怎麼證明啊,我是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吧?」
女公訴人道:「是,你是不承擔證明責任,但是現在交警隊已經證明你醉酒了,酒精含量八十一呢。」
聽了他們倆的對話,孟浪插嘴道:「檢察官,交警隊雖然證明了他是醉酒,但這只是客觀的一個證據,而主觀上的故意怎麼證明呢?如果說他剛喝完酒就去開車,那他肯定有故意,因為剛喝完酒,是誰都知道自己正處於醉意狀態對不對?但是經過一夜之後,雖然身上的酒氣仍然沒有散去,但是他到底有沒有醉酒,不好確定了吧?除非他在開車之前去檢測一下,但是誰又能做到這樣呢?因此在經過一夜之後,要認定被告人仍然有犯罪故意,就應當證明他當時確實知道自己處於醉酒狀態,您說是不是?」
他這樣一講,女公訴人又看向了他:「誰說必須要證明他明知自己處於醉酒狀態?他有沒有醉酒,難道自己不知道?你們這是歪理。」
孟浪笑道:「檢察官,如果我這是歪理,那什麼是正理?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您肯定知道吧?如果一個人沒有犯罪故意,是不能認定一個人犯罪吧?主觀故意是必要條件吧?我知道,您可能會認為這是狡辯,但是證明一個人有罪,不能有任何的含糊之處,否則,刑法的嚴肅性和嚴謹性就被我們破壞了。現在交警不論這個人有沒有犯罪故意,就認定他是醉酒駕駛,這嚴重違反了犯罪四要件的要求,他們作為執法機關,倒無所謂,但是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應當起到守門人的作用,不然法治就被破壞了。」
他這般一說,女公訴人就眼睜睜地看著他,覺得這太不可思議了,想不到孟浪居然想出了這樣的理由,這樣的理由有沒有道理?
「如果照你這麼說,那好多人都會找出藉口,說自己沒有犯罪故意了,那法律真的就會失去嚴肅性了。」女公訴人想了想道。
孟浪道:「如果您這樣講的話,那就說明這個法條的制定就存在漏洞,不是很周延,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是損壞法律的嚴謹性,以強化社會治理,還是想辦法完善法律,以防止出現法律的漏洞?而如果我們視漏洞而不見,執法機關哪有積極性去完善這條法律呢?只有有人鑽了這個法律漏洞,才能起到推動作用,讓這條法律更加完善,才能不讓人鑽法律的漏洞,同時也能讓所有的人心服口服,不覺得自己受了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