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章 盜竊了自己的車輛(2/2)
這起盜竊案跟普通的案子有所不同,被告人不是在盜竊別人的東西,而是盜竊自己的東西。
被告人張某因為生意資金周轉,向被害人馬某借了8萬塊錢,同時用自己的越野車作為質押物,簽訂了質押協議,如果借款到期不還的話,這輛車就作價八萬歸馬某所有。
結果借款期限到來之前,張某眼看還款無望,便悄悄來到馬某小區里,用備用鑰匙將車給開走了。
馬某發現後立刻報了案,警察經過偵查,發現是他開走了車輛,便將其抓獲歸案,以盜竊罪進行了立案。
現在已經起訴到法院了。
孟浪簡單了解完情況後,便陷入了沉思,盜竊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但本案中,張某開走的是自己的車輛,那他構成不構成盜竊罪呢?
孟浪還是召開案件分析會,研究這個事情。
「我覺得這不構成盜竊吧?他開走的是自己的車輛啊。」一召開案件分析會,裘宣相說道。
劉虎聽了也道:「他把質押的車輛開走,並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損失,因為質押物還沒有歸被害人所有,怎麼能說他是盜竊呢?」
看到他們倆人都這麼講,孟浪心想,難道這個案子警察辦錯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可以想辦法把被告人辯成無罪。
然而這個時候,張萍卻說了話,她現在還沒有去海城。
「我認為這個案子是構罪的,雖然說這車子的所有是他的,但是車輛已經質押出去,並且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他在未經被害人允許的情況下,將車子開走,就侵犯到了被害人的合法權利,質押權也是一種物權,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我認為他是構成盜竊罪的。」
張萍現在的思維還跟律師的思維不一樣,律師的思維是如何將這個案子給搞成無罪,而法官的思維是如何讓這個案子辦成鐵案,因而她的第一想法是,站在法官的角度如何看待這個案子,而在法官看來,檢察院起訴過來的案子,無罪的可能性很小。
但她這樣一講,孟浪也覺得她說的有道理了,因為她當過法官,如果她這樣認為,法官肯定也會這樣認為,那麼事情就不好辦了。
「質押權能跟所有權一樣嗎?」裘宣相提出了質疑。
張萍道:「我覺得他侵犯的不僅僅是質押權,我們可以想想,被告人把車子開走了,被害人的債權就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他損失的不僅僅是車輛的質押權了,他的八萬塊錢債權也實現不了了,此時,他損失的不就是財產所有權了嗎?」
劉虎又質疑道:「他的債權並沒有消滅,說他損失了所有權,有點誇大了吧?」
「其實債權並不是根本,根本還是這輛車子,車子在,他的財產權利就在,車輛沒了,他的財產權利就不存在了,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切切實實導致了被害人的損失,追究他的盜竊罪責任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我覺得張萍說的不對,車輛的所有權是被告人的,雖然質押在被害人處,但是仍然是被告人的車輛,此時他的債權並沒有到期,還不能歸被害人所有,在這個時候,被告人將車輛開走,並沒有盜竊的故意,只是想把自己的車開回來而已,這種事情應當由民法來調整才是。」裘宣相又反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