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充分證明(2/2)
很得意啊!
法庭調查開始。
「請原告先舉證。」法官敲了槌子。
孟浪不慌不忙地舉起證來,先是提交了欠款證據,證明第一被告欠款五百萬元,同時第二被告在上面也簽了名。
石可浪的律師立刻質證道:「第一被告不否認欠原告的錢,但這只是第一被告的債務,與第二被告無關。」
馬扁也接著說道:「同意第二被告的意見。」
馬扁作為第三被告的律師,並不需要多說話,只要跟著第二被告亦步亦趨就可以了,對他來說,這個案子只是一個小案子,也不需出太大的氣力。
孟浪繼續舉證。
第二組證據是上檔貿易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它的出資情況,股東情況。上檔貿易公司註冊資本一千萬元。
這是客觀書證,三被告均無異議。
第三組證據就是上檔公司的實繳資本證據了。
上檔公司自打成立以後,這一千萬元的註冊資本,實際注資才幾十萬元,剩餘的註冊資本根本沒有注入,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實繳註冊資本的,股東需要在欠繳的資本金額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這組證據一提交,石可浪的律師就辯解道:「公司成立後,我的當事人投入了上千萬元來經營企業,只是沒有嚴格的財務制度,導致這些錢款並沒有通過公司的帳戶進行周轉,並不是抽逃註冊資金。」
孟浪馬上反駁道:「一個公司,如果沒有嚴格的財務制度,怎麼能證明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呢?把個人的錢與公司的錢混同,這是標準的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在這個時候,我們就要揭開公司的面紗,讓真正的債務人露出面目,而這個債務人就是公司的股東!」
這話把石可浪的律師說的啞口無言,實在想不出反駁孟浪的理由。
「第二被告並沒有與第二被告的財產混同,只是在公司運營時,用了第二被告的帳戶而已。」片刻,石可浪的律師終於想出了一個站不住腳的理由。
「這正說明是混同,人格混同,財產混同,第二被告還有什麼可辯解的?」孟浪立刻回擊道。
石可浪的律師聽了,暫時無法再回答了。
接著孟浪又將五百萬借款的流向證據提交給了法庭,證明石可浪借款後,錢款並沒有進入公司帳戶,而是用他的私人帳戶將錢款轉走了。
這些證據充分證明,這五百萬的借款屬於石可浪的私人借款,而不是公司的借款,即使是公司借款,因為石可浪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待遇,也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東索賠。
同時由於石可浪未實繳註冊資本,其也應當在未繳註冊資本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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