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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章 外貿革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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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十三行的權責,具體來說,在外商與清國官府交涉,包括通關、驗貨、納稅時,必須由十三行作中介。十三行商是擁有壟斷中外貿易特權的商業組織,也是清政府與外商之間的媒介,兼有外交職責,即「以商制夷」。

廣州十三行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受到外商的信任,但有些痼疾卻難以擺脫。當然問題的源頭在於清國自身。

第一個原因,清國制訂的工商業政策,是以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為出發點的。

發展工商業,如果不利於清國的統治,則往往被認為「好(hào)貨」,「貪利」而加以摒棄。因此,清國的許多工商業政策如果單從經濟上觀察,往往不可理解,但從鞏固清國的統治秩序上來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

同是茶葉運銷,由上海北運天津就可以經由海運,由上海南運廣州則不許經由海運。下海船隻,單桅的就准許出海,雙桅以上的就不許出海,等等。

單純從經濟上考察,是講不通的。茶葉從上海經由海運到廣州,比由內陸翻山越嶺到廣州,時間和運費都有很大的節省,要擴大茶葉銷路,需要的是鼓勵海運而不是限制海運。至於雙桅以上的大船,載重量大,航行迅速,要發展海運,需要的是鼓勵而不是限制。

這些清國朝廷不是不知道。但它卻有更重要的考慮。在清國朝廷看來,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姦商相互串通的危險水域,雙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於走風」,最易偷漏的危險船隻。所以,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於未然」。

第二個原因,便是壟斷帶來的利益層層盤剝,使市場失血,嚴重遏制了商業發展。

在對外貿易方面,順治和康熙初期,廣州、福州經營對外貿易的商人都是有勢力的大商人;康熙中期,廣州、寧波、廈門還出現向朝廷納貢的所謂「皇商」,他們一來,「本地商人就嚇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

在這種背景下,康熙末期以後,在西方商人勢力集中的廣州,所有對外貿易,完全操於行商,即廣州十三行之手,主要進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經營,禁止行外散商參加。

譬如在清國對日本的洋銅進口貿易中,乾隆初期出現了為數不多的所謂額商,他們自願先銅後帑(先貨後款),不但不要先領帑本,而且願意代償原有官商的舊欠,條件是其他商人辦銅,必悉附額商名下。顯然,他們是擁有厚資的大商人,對他們說來,壟斷權的獲得比官本的領取重要得多。

這種特權的獲得,前提必然是對朝廷的大量獻金和對主管官員的賄賂。廣州十三行扮演的就是這種角色,一方面他們努力維持自己的商譽,在契約精神層面非常完美,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深陷官商腐敗之中,欺壓自由商人。

由於眼光的局限,道光帝所理解浙江巡撫劉韻珂的「以藩制夷」,與上述「以商制夷」,在官商層面沒什麼不同,而多了一層招安南洋鎮軍事力量以抗衡洋人的意思。

但謝綰授意鄒漢勛,向劉韻珂所提的以藩制夷之策,則另有深意。

謝綰手裡的南洋鎮有兩個打破「官商體制」的利器,其一是與英國人自由貿易的《南京條約》,其二是南洋鎮的軍事實力。

應該說在原時空中,英國人雖然握有《南京條約》,卻因為無法深入干涉清國官場,所以依然沒辦法突破官商對洋貨的遏制,這導致鴉片貿易在鴉片戰爭後繼續增長。

而謝綰卻相對更了解清國的頑疾,他要借洋人堅船利炮的威脅和暴力的手段,強行突破官商體制,這是他提出以藩制夷真正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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