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章 巴達維亞條約 二(1/2)
?
「第三個問題是我大清國民在荷蘭王國殖民地的權利和安全問題。我大清國民應該享有與歐洲他國僑民一樣的權利。在結社,使用漢語,出版漢語報紙刊物以及興辦漢語學校等方面荷蘭政府不能予以禁止,同時為了避免此類流血事件的再次發生,為了震懾那些土著暴徒。同時更為了維持荷屬殖民地的安全與穩定。華人必須擁有一定的合法武裝。」說道最後幾句,老實巴交的丁汝昌也有些臉紅。
「武裝倒是沒有必要,荷蘭政府可以保護華人的安全。在這裡,荷蘭軍隊是唯一合法擁有武裝的團體。」荷蘭代表斷然拒絕道。
「您不覺得在事實面前,閣下的說辭是多麼的可笑甚至是無恥嗎?」琅威理憤怒的說道。「而且歐洲僑民在此地都可以擁有自衛用的武器,為何華人不可以?你這是歧視,是對大清帝國的侮辱。」
「那諸位認為清國僑民應該擁有何種級別的武器才算在自衛的範疇內呢?」面對鐵一般的事實,荷蘭代表改口道。
「我們的要求很簡單,我們對自衛武器的定義是可以用人力攜帶的武器。」徐傑笑著說道。「也就是說,現有的各種陸軍炮不包含在內。相對於貴國的安全狀況,這已經是很低的限度了。」
「也就是說只有步槍,手槍,手雷這些武器了?」荷蘭代表逼問道。
「我說了,是可以用人力攜帶的武器,限於而不僅僅限於槍枝和手雷。」徐傑詭異的一笑。「如果能咬住人力攜帶這4個字的話,迫擊炮和輕量化的機槍應該都算吧?」
「我方必須要貴方定下一個明確的武器清單。」荷蘭代表有些不安的說道。「而且據我說知,貴方就在此次戰鬥中將馬克辛機槍分拆後依靠人力進行搬運。華人總不能擁有這類武器吧?」
「在我方看來,對自衛的定義不僅僅是手槍這類傳統意義上的武器,例如步槍不算自衛武器,但是此次暴徒就擁有了大量的步槍,而為了自衛,同時考慮到華人的人力較少,必須擁有相對高級一些的武器。否則暴徒依然肆無忌憚」徐傑解釋道。
「那就請閣下對所謂的人力運輸做一個定義吧,總不能100個人可以將一門炮的部件運走也算人力運輸吧?」荷蘭代表冷笑道。
「我方自然會給出一個合理的定義,我們的定義是依靠人力,5個強裝的成年男子可以把這件武器運輸5km以上。這個標準夠公平了吧?」徐傑笑著說。徐傑這樣設定是有充分考量的,這個5人運輸完全可以將輕量化的重機槍,和正在研製的82迫擊炮納入這個範圍。當然這些荷蘭人是不知道的。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