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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章 糾正歷史的錯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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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可有些蹊蹺。

林子君記得,前世的時候,這個案子是當年警察總署通報的十大案件其中之一。

簡單地說就是一個小偷進屋偷東西,被女主人醒來時發現,然後小偷殺人滅口了。

警方很快就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經過審訊,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實,和現場勘查的情況高度吻合。但有個重要的細節出了問題,導致案件到審判階段時,被律師發現了漏洞,提出了疑義,並揪住不放。

結果,嫌疑人經法院審理後被當庭釋放,這是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疑罪從無的原則之後的首個案例。

這個出了問題的細節,就是嫌疑人進入房間的時候,從哪兒進去的問題。

據嫌疑人交待,他用工地上的撬棍撬開了防盜門,進入了房間,然後在偷取財物時被受害人發現,受害人驚叫,欲呼救,他便用手捂死了受害人。

現場的家具如何擺放,他翻了哪些東西,受害人的長相和穿著,等等,都和現場勘查的結果相吻合,就連檢察署都認為,毫無疑問,這個嫌疑人就是殺人兇手,不然的話,不可能把現場描述的這麼準確、清楚。

但警方的辦案人員和檢察署的檢察官都沒有注意到,防盜門用撬棍是撬不開的,因為門縫太小,根本插不進去,而且門上並無撬痕。

當律師提出這個問題後,警方和檢察署同時申請了休庭,兩家辦案的人員去現場做了試驗,卻正如律師所說,想盡了辦法都不可能用撬棍把防盜門撬開。

而嫌疑人又稱,當初之所以承認罪行,是因為警方採用了連續審問、體罰等方式使其身心倍受折磨而違心認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遂根據《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這個案子,警方和檢察署的工作都存在疏漏。

一是警方,過於輕信嫌疑人的口供,認為現場的門是虛掩的,從大門進去很正常,而沒有根據其口供再進行二次現場勘查,這是該案辦成冤假錯案的根源;

二是檢察署,過於相信警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也沒有進行現場覆核,延續了警方的失誤,導致被律師翻案。

林子君當時在警察總署十大案例警示學習時和同事們討論過這起案子,大家都認為,這個嫌疑人就是兇手,不過是因為警方的工作出現了疏漏導致被判無罪而當庭釋放,包括檢察署的檢察官們也是這個觀點。

現在,因為洛瑤瑤的關係,林子君提前與這個案子產生交集。

那麼,自己能眼睜睜地看著殺人兇手逃脫法律的制裁嗎?

不能,絕對不能!

這事兒想想就覺得氣憤,記者在兇手當庭釋放後對他進行了採訪,問他有何感想,他是這麼說的:「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不會冤枉好人!」

他娘的,這話到現在,林子君都記得清清楚楚。

這話是不假,但從他的嘴裡說出來,林子君覺得那是對法律的玷污、對法律的褻瀆!

林子君很慶幸岳父大人在接到案件通報的時候想到了自己。

至於什麼市長不市長的什麼情況,可不是他所關心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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