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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章 大明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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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過程差不多說了兩炷香時間,中間並沒有人打斷,孔有德不發話,也沒人敢打斷他,總的來說,整個案情和郝壬的妻子曹英說的差不多,只是細節上有些出入,畢竟郝壬是親身經歷。

隨後,跟此案有關的目擊證人,治安隊員也都出來作證,一番詢問過後,基本上與郝壬的供述一致,區別也只有細節上的。

然後郝壬救治的大夫,講解了郝壬身上的傷口深淺,範圍有多大,並且由給張天龍驗屍的仵作確認,這些傷都不算輕傷,而且都是朝著致命的位置砍得,目的就是為了要郝壬的命。

而張天龍雖然被砍了七刀,但主要死因還是第一刀,這一刀多半是郝壬驚恐加憤怒至極,用盡全力劈砍下來的一刀,張天龍就是被這一刀劃開了肚子,流血過多而死,其餘的都是些無關緊要的傷口。

基本案情都清楚了,和第一次審理的時候基本沒什麼區別,有些出入也僅僅是多了一些細節。

但現在梁百石卻犯難了,這案子該怎麼判呢?按照他的意思,還是和第一次一樣,應該斬首示眾的,而且有法可依的,但顯然這不是孔有德想看的結果。

《大明律》關於殺人的方面有明確規定: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不加功者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殺。

通俗點說就是,凡是殺人,首犯斬首示眾,從犯立功的話杖責一百,關押三年,沒立功的從犯絞死;如果殺人行動終止,也要受到懲罰,被害人受傷的情況下,首犯絞死,從犯立沒功者杖責一百,流放三千里,立功的杖責一百關押三年。

如果已經行動,但沒有傷人,首犯杖責一百關押三年,從犯杖責一百,但如果沒有實施行動只要謀劃了一樣受到處罰,就算首犯沒有參與行動仍然按照首犯論罪,不過從犯可以罪減一等。

若是有通過殺人而獲取錢財的情況,按照強盜罪論處,不論首犯從犯,一律斬首示眾。

可以看出來,大明律法在殺人方面是相當嚴格的,其實每個封建朝代都是一樣,殺人都是絕對的重罪,不像後世,有些故意殺人的,坐了十幾年牢就出來了。

這不是因為古代統治者有什麼人權方面的考慮,而且為了自身的利益著想,一個朝廷的人口數量,關乎著稅收的多寡,而想要有足夠的稅收,那就必須得有足夠的人口才行。

而民間的殺人行為,恰恰與統治階級希望人口增多的想法背道而馳,那麼這方面的行為就必須嚴厲禁止,禁止百姓互相殺傷,從而減少人口,導致稅收減少。

最好的辦法就是在這方面的法律極為嚴苛,哪怕只是把人弄傷沒弄死,對首犯也是處以絞刑,雖然比斬首低一級,但依舊是個死,也就是保留了全屍罷了,從而起到最大限度的震懾作用。

所以,就算有殺人的想法,謀劃和行動之前就得考慮清楚,自己的下場是什麼,是不是值得這麼做。你進,只是單純的謀劃,被揭發了一樣是要受到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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