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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八章大明對倭二十一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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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以京都國、中間名古屋國、關東江戶國、北部的仙台國。

這樣一來倭國總共分為六國。

而朱慈烺自然不會放過這個機會,特制訂大明對倭二十一條:

一、六國每國至少要劃出一個港口為大明軍港。

二、六國境內發現的所有金銀銅礦都歸大明所有。

三、六國每個只允許擁有一個師一萬兩萬人的新軍。總軍隊數量不得超過三萬人。

四、海軍只能擁有一百噸以下的小船。海軍總噸位不得超過一萬噸。

五、所有新軍需要在大明軍隊的指導下進行訓練。

六、所有調動必須要上報鎮倭大都督府。

七、六國外交事務由大明理藩院代理。

八、大明百姓再倭國犯罪,需要交由大明理藩院,由理藩院處置。

九、六國海關稅務變動必須上報理藩院才能改動。

十、大明百姓可以在六國置地、辦廠、開礦等等,六國不得阻攔。

十一、六國享有內政自主權,但是六國重大人事任免例如內閣成員、兵部主要官員等,需要上報理藩院。

十二、六國採用國王制,所有國王登基需要上報大明,由大明皇帝任命,並授予金印,否則該國王為不合法。

十三、六國每國至少要派遣不少於兩個繼承人到大明太學進行學習。

十四、除本島以外的土地,都歸大明所有,倭國沿海十公里以外為大明領土。

十五、六國官方語言為漢語,六國必須努力推行漢語教育。

十六、六國必須在二十年內全部廢除倭國文字,二十年後在公眾場合不得用倭語說話。

十七、六國必須廢除其文化,全面學習大明文化,不得進行任何非大明的節日、民俗等紀念活動。

十八、六國以關稅為抵押向大明皇家銀行貸款各一千萬兩,用以恢復戰爭損失,貸款利息為百分之二十五,分二十年還清。

十九、還清貸款之前,六國海關稅由大明代管。

二十、六國廢除天皇世系,任何人不得舉行相關祭祀、悼念等活動。

二十一、六國未得到大明允許,不得出售和租借任何土地、港口、海域等給第三國。

以上條款為最終條款、六國不得更改、不得拒絕、不得違反。

朱慈烺寫好大明對倭二十一條之後,立刻吩咐人送往倭國。

其實大明還有很多要求可以提,但是朱慈烺就是為了湊夠二十一條乾脆不寫了。

不為啥,就是圖個吉利!就為了出這一口氣!雖然比起上次對德川家光的要求更多一點。

但是現在大明是勝利者,自然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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