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8 典刑在德,不唯輕重(2/2)
相關的案事刑斷,昨日聖人已經同宰相們商討許久,並擬定出一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司聯合執法的《開元五年追贓格》,由門下省領銜督辦,哪怕用上接下來一整年的時間,也要將這憑空消失的五百萬緡贓款盡數追討回來,涉案必懲!
至於涉案人員的追懲,仍循《唐律疏議》中職制、雜律並監主受財枉法等律令的規定標準。
原本按照李潼的想法,是覺得《唐律疏議》中規令太過嚴格,譬如《職制》中受財枉法得絹十五匹便當絞,坐贓致罪,十匹便徒刑一年。
《唐律疏議》是永徽年間的舊法,按照當下的時價,一匹絹不過三到五百錢之間,這就是涉案金額不足十緡便要或死或徒。
這樣的懲罰力度,無疑是極為嚴格的。李潼倒不是覺得對貪官的懲罰太狠,而是覺得按照這樣嚴格的標準,依照開元當世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太過嚴格的律令執行起來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
律令的意義不在於懲罰,而在于震懾。這麼低的標準,實際察發起來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律令中已經是當死的罪行,但在現實的情境中卻會頻繁發生。
刑司即便再怎麼公正嚴明,也不可能盯緊所有官員這種日常生活中的小額進項。當罪但卻無刑,長此以往,人的警惕自守便會越來越鬆弛。
真正到了察發大贓的時候,十緡當死又或百緡當死,實際的區別已經不大。雖然都是一個死,但在小惡作大的過程中,律令已經喪失了本該具有的威懾性。
立法需要嚴格,執法卻要謹慎。想要保證律令的威懾性,就要做到不枉不縱。
李潼作為一個現代人,是從立法與執法之間的執行矛盾思考這個問題,覺得執法標準要切合經濟發展的水平。
若立法的懲罰標準遠遠低於現實的經濟價值標準,法律就會處於長期的無從執行的狀態,從而造成司法的惰性,也會造成冤假錯漏的現象發生。
可是當他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的時候,宰相姚元崇卻以古代人的思路提出了另一個解釋:「前人之所立法督官,所重不在乎輕重,而在乎有無。受絹十五匹當絞,所懲非此絹數,而是因其所受非分!冠纓之士,恆有國祿飼養,若衣食不循法度納之,則君恩何所顯現?國以祿米饗賜,豈可與庶人共貨沽力用之!」
姚元崇這一番話算是道破了中古立法的一個本質,那就是雖然看起來律令嚴格、尺度有定,但本質上仍然是德治。
律令之所頒設,所規定的並不是你罪行的輕重,而是你究竟有沒有犯罪!只要你犯了這一項罪,那就可以據此否定你這個人!
聽到姚元崇這麼說,李潼才終於理解了在他看來《唐律》中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唐律在治民罪當中不失寬宏,政治清明的時候,甚至大理寺一年判決民罪死刑都寥寥可數。
但是在治官罪中,唐律則嚴格有加,不乏一些吹毛求疵、嚴酷至極的條令。如此截然相反的兩種態度,簡直不像是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本質上仍然是一部封建法典,其立法主旨仍然是以德治國,而非依法治國。但面對不同群體的差異性所體現出來的進步的人文精神,仍然是不容抹殺的。
明白了這些,再看《唐律疏議》中那些規令的差異,心中自有瞭然。小民與官吏身份地位本不相等,那其道德要求自然也不相同。
小民日常所關,不過家室四鄰,或有行差踏錯,律令亦不輕奪性命,給其悔過償錯的機會。可若官員德行有暇,上負於君,下負於民,必須要從嚴懲處。
所以律令設置的根本,首先是要確立一個道德的是非觀,然後才是執行力。
按照這樣一個標準,聖人所秉持放寬量刑的提議,看似提高了律令的執行力,但實際上是突破了社會道德的底線:律令不再是是非的界定,而是你雖然錯了,但卻有可磋商的空間。不僅僅是執法尺度的更改,更是對善惡道德的一種退步要求。
聽完姚元崇的解讀後,李潼也意識到自己的想法有誤。起碼當下這個時代,國家之所立法,首先還是要秉承道德的堅持、界定善惡與是非,而非盲目追求徹底的有法必行的法制。
《唐律》關乎道德操守的底線,雖然許多規令施行的力度未必多高,但除了律令之外,朝廷還會有格、式等時效性與執行性頗高的規令補充。
比如李潼跟宰相們擬定出來的《追贓格》,就是專行於開元五年,針對這一系列貪贓案事的規令。
《唐律》中有六贓的條令,這當中罪行最高、量刑最終的便是受財枉法。按例來說,官員們貪贓夠不上這樣的罪名,僅僅只是受所監臨與坐贓。
這兩項罪狀算是輕的,僅僅止於徒、流之刑,像坐贓致罪僅止於徒三年,哪怕貪贓數額再高,定刑也不再增加。
但李潼卻並不打算這麼輕易放過這一批贓官,所以在《追贓格》中擬定了幾條標準,以斷贓官是否有傷國用而加枉法刑。一旦罪定受財枉法,那就是十五匹即絞。
拋開財司在勾檢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接下來朝會便到達了群臣最期待的歲賜份額的公布。
今年上半年因為聖人出征青海的緣故,幾乎掏空府庫,內外財政都是捉襟見肘。可是到了下半年,由於對外擴張所帶來的商貿井噴,朝廷也因此大收利好、府庫充盈。
有懲則必有獎,聖人都算計著要在外苑搞一個高端生活社群了,當然也要對內外盡責盡勞的群臣們大加酬賞,所以今年歲賜的賞格也是擬定的前所未有的高,足以令群臣笑逐顏開,舒舒服服的過上一個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