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九章 開噴(2/2)
會議開始後,傅松一邊聽著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講話,一邊裝模作樣的看材料,其實會上要說什麼,他早有腹稿了。
「沐城是作為全國5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試點城市之一,從1986年4月1日起試點工作正式開始,第一階段是制定出台試行方案,用了14個月的時間。1987年7月20日,國務院正式批覆沐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出台運行。第二階段是試行方案出台空轉,自1987年8月1日起至至今……。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有必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進行深入研究……。」
大領導講完這項工作的背景意義後,建委的王海英主持介紹《沐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接下來就是專家發表意見了。
十幾個專家,大部分都對徵求意見稿給出了肯定的意見,就算有不同看法,說得也比較委婉。
臨到了傅松,說了兩句客套話後,直接道:「之前各位專家講得都非常好,我就不畫蛇添足了,我只提三點意見。」
顧永光趕緊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來了來了,要放大炮了。
」第一個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問題。無論是《憲法》還是《土地管理法》,這兩個上位法都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給出明確規定。從物權的角度,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屬於用益物權,是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注意,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沒有處分的權利。處分的權利歸誰所有,歸所有權人所有,也就是國家所有。我們這一稿暫行辦法,缺了一個重要條款。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隨意對土地進行處置,如何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處罰、限制,暫行辦法是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
」什麼意思呢?比如說,土地使用權人花了100萬拿了一塊工業用地,然後拿這塊地去做房地產開發,這就鑽了空子。土地主管部門當然可以通過照合同與土地使用權人事先約定,違法合同對其作出處罰甚至無償收回土地,但這又面臨著一個問題,那就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國家層面上,要推動物權法、民法典的制定……。「
一個專家插話道:」傅松同志,你的意見確實是好的,但全國層面上的法律制定是個浩大工程,短時間內很難做到。「
傅松笑道:」我就是提個大方向,這是將來要努力實現的目標。目前來看,以部門法的形式對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作出約束,是比較容易實現的路徑。當然,部門法也得經過人大的審議通過,短期內只能以合同協議作為約束。「
見大家都沒什麼問題了,傅松繼續道:」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暫行辦法中,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50年,我就問一句,有多少企業的生命周期能達到50年?「
話音剛落,與會的人員面面相覷,紛紛交頭接耳,他們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傅松居然從企業生命周期的角度來考慮問題。
」土地資源是稀缺資源,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必須具有前瞻性,要考慮到企業破產後,土地該如何處置的問題,是由企業隨便做主轉讓給其他人,還是由國家依法收回後重新出讓?有人說咱們國家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企業生命周期長著呢,你這是杞人憂天。我覺得一點都不杞人憂天,國有企業怎麼了?這兩年破產的還少嗎?……「
「所以說,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絕對不能一刀切,那些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可以給它50年的使用期限;而對於那些生產技術落後、小微企業,你就算給他50年使用年限,它們也用不到,因為很可能半途就倒閉了。而且50年的使用年限,它的土地出讓價格太高,超過了很多企業能夠承受的能力。很多企業拿到地後,就沒了資金去改進生產工藝,擴大生產規模。對於這部分企業,完全可以給出20年甚至10年的出讓期限,或者乾脆租賃土地……。」
「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違反暫行辦法的處罰標準和力度。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不能為了所謂的經濟發展,就放鬆對土地使用權人的監管。……要嚴防死守一些企業囤地的行為,對於這種囤地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堅決收回,罰它們傾家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