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三百九十二章(1/2)
「第二,在主觀過錯方面,被告對小明的死亡,並不存在過錯,本案屬於一般的侵權糾紛,不屬於特殊侵權,亦無特殊規定,所以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錯原則,即我們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中,我們並未發現相關的證明材料,原告存在舉證不明。」
「此外,在本案當中,被告已經積極履行了所應當承擔的一個告知和安保義務,註冊協議中是明確規定了未滿十二周歲的不得騎行上路,其次,在註冊時需要提交居民的身份證進行認證,未滿十二周歲以上的,不會通過審核。」
「並且,小明他在使用涉案單車的過程當中,存在違規使用的行為,因此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我們認為他並不存在過錯。」
「第三,在因果關係層面,原告的死亡結果和被告的行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在我們雙方都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中,已經明確了在本場事故當中,是由於老李的疏忽大意和小明的違規行為共同導致了這次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十分清楚。」
「因此,小明的死亡,是以上兩個原因造成的,與被告無關。」
「其次,被告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給大家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說有人撿到一把剪刀,並用這把剪刀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我們不回去追究丟剪刀者的責任,因為在通常情況之下,我們不會認為一把丟失的剪刀,必然會造成他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這一結果。」
「同樣的,在本案當中,因果關係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當性。」
「第四,在損害結果方面,損害結果預答辯人無關,本案確實存在著小明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如前所述,該結果的產生與被告無關。」
「綜上,被告並不構成侵權,因此無需承擔原告所述的賠償責任,請求合議庭判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謝謝。」
被告的答辯一結束,觀眾席隱隱有些沸騰。
太強了。
突然有種神仙打架的感覺。
連蘇男都覺得,被告方的陳述有理有據且通俗易懂,宋廷川他們這邊要贏,只怕不容易。
庭上審判員開始提問:
「有一個問題詢問一下原告,這個是連帶賠償責任還是補充賠償責任,還是按份賠償?請明確一下。」
依舊是杜非接過話筒:
「我方主張兩被告承擔按份責任,其中,共享單車公司占主要責任地位,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而老李所在的物流有限公司,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審判員點頭:
「好,現在法庭也想你再稍微明確一下,針對這兩個被告,你要求他們承擔責任,你的原因、事實和理由是什麼?」
突如其來的問題讓杜非一下子陷入慌亂,宋廷川這個時候才動了動自己面前的話筒,開口道:
「被害人小明作為一個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騎上被告所提供的共享單車時,此時小明已經處在一種巨大的現實危險當中,因此我方認為,被告以一個間接的方式共同造成了一個侵害的結果。」
審判員持續發問:
「想詢問一下,你這個侵權行為里,是否有對對方過錯行為的事實描述?」
宋廷川扶了扶鼻樑上的眼鏡,淡聲開口:
「簡單而言,我方認為,基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道路安全條例,他們需要主動去禁止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騎乘自行車。」
審判員:
「他禁止的方式你認為應該是什麼?」
「從消極層面看,被告未採取足夠措施防止違規開鎖,存在加害行為。」
宋廷川這句話才落,對方方才那位白框眼鏡的男生再度舉了手。
「合議庭,因為原告的一個訴求是現在才明確的,我方能不能針對剛剛原告提出的訴求進行一個現場的補充答辯?」
審判員點頭:「可以的。」
「好,對方給出來的一個核心理由是在於說,小朋友在騎車的時候,就被置於了一個現實的危險當中。」
「可是我們都知道,涉案的被告公司他們設計密碼鎖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的財產安全,鎖的一個開鎖的難易程度並不會影響到這個車本身的騎行安全,並且我們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中已經明確了,責任認定是十分清楚的,所以這個因果關係是不成立的。」
「其次,對方一直在強調說這個鎖,三位小朋友是非常輕易能夠打開的,那我也希望原告在接下來的環節當中能夠為我們進行舉證,用實際的證據來證明這個鎖是被輕易打開的,好,謝謝合議庭。」
至此,整個模擬法庭開場的答辯環節已經結束,到了第二個環節,雙向發問。
審判長開了口:
「雙方是否有問題向對方發問?首先原告。」
杜非因為宋廷川的救場,方才的慌亂已經平復下去,湊近面前的話筒道:
「被告作為一家經營共享單車業務的科技公司,請問,該共享單車本年度在小明所在魔都的投放量為多少?」
這個問題把對方的白框眼鏡男問懵了,好在旁邊的黑框眼鏡男及時道:
「這個涉及被公司的商業秘密,跟本案無關,我方不予回復,請合議庭批准。」
不等審判員開口,杜非持續輸出:
「向合議庭明確,我方可否就這樣的一個真實數據進行示明。」
審判長旁邊的另一審判員回答:
「可以,請說明這個數據的來源。」
杜非點頭:
「好,根據今年第一期《帝國自行車》雜誌報導,本年度魔都投放共享單車總量超過八十萬。」
「據魔都交通委員會於兩年前發布的消息,截止兩年前,共享單車的高峰時期魔都市面上總量超過一百七十萬輛,而被告公司最高峰時期在魔都市場投放共享單車數量達到七十萬輛。」
「去年年底,被告公司在上海投放單車數量仍有四十萬之多,以上兩個數據,來自於xx新聞網相關報導。」
「可否繼續提問?」
審判員點頭:「繼續。」
「被告公司業務事實的問題,依照魔都的人口密度,魔都共享單車合理同方總量為多少?」
黑框眼鏡男再次道:
「請示合議庭,我們認為這個問題與本案的事實也不相關,然後我們認為發問環節還是對於本案相關事實進行發問的,所以不予回復,希望合議庭批准,謝謝。」
杜非:
「希望合議庭了解,這是對方的一個基本行業情況,而這個行業情況關係到小朋友和單車接觸的可能性。」
宋廷川這個時候補充道:
「請問,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所規定的,企業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保護的責任,那麼請問貴公司除了設置車鎖之外,還採取過什麼措施?如果採取過,為什麼車身上連一句簡單的警示標語都不見?」
白框眼鏡男再度拿過話筒:
「因為我們這個共享單車的一個主體受眾本身是十二周歲以上用戶,我們在註冊用戶的時候,必須要年滿十二周歲以上的才能夠通過公司的審核,這是我方進行警示義務的一個手段。」
「其次,我方的車鎖在購買時,是進行了一個嚴格篩選的。」
「合議庭可以看到剛剛原告舉示的證據當中,第二頁的第七項,在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中,有關於自行車相關安全裝置的功能鑑定意見書,並且我們在最後的鑑定結論當中,也沒有發現針對這個自行車存在一定問題的鑑定結論。」
「所以我們認為,剛剛我們所談論的這一輛自行車其實是處於一個安全狀態的,原告方對於這份證據是否認可?」
杜非拿起面前的文件:
「原告方同樣也看到了這份證據。」
白框眼鏡男順勢質疑道:
「如果說對方認同這份證據的話,是不是證明,這輛涉案的單車車鎖其實是不存在相應問題的?」
這一次還沒等宋廷川他們說話,審判長反倒是開了口:
「合議庭問被告一個問題,如果原告知道也可以回答。」
「被告有沒有接到過你們鎖出現技術問題或者已有過索賠的這種案例?」
這個問題……對於他們手裡掌握的材料而言,明顯是超綱了。
白框眼鏡男顯得有些慌亂。
「嗯……這個問題我們作為律師代表是不太了解這一部分的一個具體的情況,但是對於十二歲小朋友能夠把這個車鎖打開的這樣一個事實只有對方所舉出的這一例案例。」
宋廷川也拿過話筒:
「我方有一個意見補充,事實上兩年前,有一位史先生也是沒有經過應用程式的方式打開了鎖,而在汽車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事故,但在這樣的判例當眾,這位即使在盜騎情況下成年人也獲得了相應賠償。」
審判長點頭。
「好,還有一個問題,被告,你們在接到類似案例的時候,或者在技術上接到類似反饋的時候有沒有進行技術改進?」
「呃我們認為企業可以承擔一定的企業責任,如果是呃……基於對社會責任……」
審判長打斷他的話:
「你就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有沒有接到過類似的投訴,有沒有進行過改進,改進的效果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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