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千二百六十九章(1/2)
第2268章
在情感世界中,因愛生恨是一個常見的現象。這種情感變化往往源於對愛的強烈渴望,對失去愛的恐懼,以及由此產生的憤怒和痛苦。然而,理解因愛生恨的人的心態並非易事。本文將通過深度分析,探究因愛生恨的人的心態,以期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一現象。因愛生恨的人通常曾經歷過深愛的人的傷害或背叛。這種傷害或背叛可能來自親密關係中的伴侶、朋友或家庭成員。當他們被所愛的人傷害時,他們可能會感受到極度的痛苦和失望。這種痛苦和失望可能轉化為憤怒和仇恨。然而,這種憤怒和仇恨並不是單純對那個特定的人的。實際上,它可能是一種對自己的憤怒和仇恨,因為他們無法保護自己免受傷害。這種自我厭惡可能進一步演化為對那個傷害他們的人的仇恨。
在深入討論「因愛生恨「之前,我們需要先明白愛與恨究竟是什麼。
喜歡或欣賞一個人,不代表著愛ta;而討厭或嫌棄一個人,也不能意味著恨ta。愛與恨都並不是每天都會發生的那種常見的情緒。在心理學上,為了區分愛與恨的獨特存在,將愛與恨都定義為一種「動機」。
愛:是一種希望他人的福祉能夠保持或增長的動機。
恨:則是一種希望他人的福祉能夠降低或者被摧毀的動機。
從這個角度來看,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說「如果你喜歡一朵花,你會摘下它;如果你愛一朵花,就會為它澆水」(來自於《亞瑟和他的迷你王國》)。不過需要知道的是,愛與恨動機只是一種主觀動機,並不必然會導致行動。
和喜歡、討厭的情感不一樣,動機是更加持久且穩定的。喜歡、討厭的情感往往是被對方身上的某一個特徵即刻觸發的,相較更為短暫和波動。而如果對方給我們帶來的感受足夠強烈或持久,就可能讓我們對對方產生「動機」。但愛與恨仍然是兩種不同的動機。我們會因為對方本身的特質就產生愛,比如因為對方美麗、有趣、智慧等。也有可能是因為對方和我們的關係,比如對方讓我們感覺良好。
但當我們卻不會僅僅因為對方的特質就產生「恨」的動機。我們只有在「主觀認為ta傷害了自己」之後,才會將ta視作一個自己的威脅物而希望ta變弱或者消失。
那親密關係中,為什麼愛會帶來恨?
研究者指出,人的感情在外界刺激下,具有兩極性的特點。這被稱作「心理擺」效應。也就是說,人們的感情很容易向相反的狀態轉化。而如鐘擺被高高拎起然後盪下去一樣,感情的力量越大,這個反向轉化的程度就越大。因為心理擺效應,我們的確會更容易恨那些曾深愛過的人。尤其是當ta給我們帶來了直接的傷害和痛苦。在親密關係中,這些傷害的常見情況可能包括:
「單方被動的失去」、「不平等的付出-收穫」、「對方允許關係中存在愛慕自己的第三者」等等。
我們在愛中完全敞開了自己,給予了對方能夠傷害自己的可能性。這樣的敞開基於一種信任——相信對方不會濫用這份權力。但在不尊重、不平等的關係中,一方往往就是抓住了對方的這一點,從而實施故意的利用、操縱、欺騙和剝削。
展開脆弱性卻被他人濫用」,帶來的不單單只有痛苦,還有對自己的羞恥感。比如對於自己「輕信」的自責,或者感到自己很愚蠢。在被傷害後,一方可能會對一開始敞開脆弱性的行為和決定感到羞恥。而心理學家們認為,羞恥感,本身就是指向毀滅的、是一切暴力最本質的起因。
什麼情況下,才會因愛生恨呢?
第一種情況:傷害對方的一方,沒有做好「自我堅定」。自我堅定,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不含敵意的堅決。沒有做好自我堅定有兩種表現,一種是不夠堅定,比如給出一些若即若離、前後矛盾的態度,時常給予對方虛假的希望。另一種是誤解了堅定的含義,直接消失、不給解釋——其實這反而會造成對方更難釋懷,因為ta會反覆猜測到底發生了什麼,也很想繼續尋找答案。自我堅定,需要我們直接表達自己的真實感受和真實需要,但同時也尊重他人的感受和需求。也就是說,在我們表達自己「不」的意願的時候,也需要讓他人有機會了解這些決定背後的原因。通過開放的溝通,我們尊重了他人知情的需求。
第二種情況。
一段毫不「互惠」的關係。
有些人覺得,別人對我好,是ta的自由選擇,與我無關。這是一種對於現實的過度簡化。因為只要在互動中——哪怕只是接受,就都會給對方傳遞信號,是一種關係的開展。一段健康的親密關係(不局限於愛情)的基石,就包括了「雙方是互惠的」這個基本條件。不互惠的關係,維繫的同時就是一種傷害。這種關係被認為很容易使處於弱勢的一方最終產生「恨」的動機。
如果接受付出的一方,單單享受他人的付出,卻從來不置可否。那麼這種行為,可能只是在利用曖昧來獲得他人的付出。這可能是一種不公平的、掠奪的關係。
第三種情況。被傷害的一方:錯誤認知造成的「遺棄暴怒」。
也有時,恨的發生是由被傷害者本人造成的。比如他們可能對愛本身存在誤解:最後沒有和ta在一起,就是我失去了我應得的,或者是我失敗了。當人們將自己的愛慕對象或者戀人視作自己的占有物時,在失去的時候會感到被剝奪了理所應得的東西,從而感到一種「遺棄暴怒」。而愛並不是占有另一個人。就像一開始所說,愛應當是「希望ta更好」的動機。還有一些人,會把他人的愛視作是一種自己價值的肯定和成功。因此一旦在自己的心意不被回應或認可的時候,便將其引申為一種生活對於自己的敵意——因而想要與之對抗。不管是將愛視為占有,還是自我價值指標,這些想法都可能被歸因於「自戀」的人格特徵。自戀的人,並不是真的喜歡自己,而是非常以自我為中心的。他們會不斷的向外界尋求關注和肯定,來讓自己感覺良好。他們將自己的需求擺在最重要的位置,因此把他人視作「因為滿足自己需要」而存在的。
自戀者容易因愛生恨,因為他們的注意力所在的對象,拒絕滿足他們的需求。而這是一件他們無法接受的事情。
因愛生恨的人在面對曾經的深愛的人時,可能會採取攻擊性的態度。他們可能會試圖通過傷害對方來保護自己。這種攻擊性行為可能源於他們對自己的脆弱性和無助感的恐懼。他們可能認為,只有通過反擊和傷害對方,才能防止自己再次受到傷害。然而,這種攻擊性行為往往只會加劇痛苦和仇恨。它不僅可能使對方更加疏遠,還可能使自己更加孤立和痛苦。
人往往被過去的痛苦記憶所困擾。這些記憶可能包括曾經的親密、背叛、失望或孤獨。這些記憶可能在他們心中留下深深的烙印,使他們難以擺脫對那個人的仇恨。然而,這種仇恨並不是簡單的情感反應。它可能摻雜著悲傷、遺憾、憤怒和無助等複雜的情緒。這些情緒可能在他們心中交織在一起,使他們的情感狀態變得極其複雜和矛盾。
因愛生恨的人往往對未來抱有複雜的期望和恐懼。他們可能渴望重新建立與那個人的關係,但同時也害怕再次受到傷害。這種矛盾的情感可能使他們陷入困境,無法做出明確的決策。同時,他們也可能對未來抱有恐懼和不安全感。這種恐懼和不安全感可能源於他們對自身能力的懷疑,以及對未知的恐懼。他們可能認為,只有通過控制和傷害那個曾經傷害過他們的人,才能減輕這種恐懼和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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