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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章 「追思會」(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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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隊沒有,其他單位有。這些傳言很傷人,讓柳偉同志的家人寒心,人家說了,人是和楊支隊一起犧牲的,楊支隊是烈士,柳偉也要評烈士。這個要求不算高,人家還是比較通情達理的,至少沒在追悼會規格上說事。」

真是人言可畏,沒想到還有這個隱情。

郭副廳長下意識說:「既然這樣,那就一起評。」

「說起來容易,做起來比較困難,他不是公務員,不符合相關規定。公安部前幾天正好下過一份文件,要求全國公安系統從即日起開始,在三年內辭退掉所有治安員,市領導認為在這個節骨眼上評選一個治安員為烈士,有那麼點不講政治,好像在跟上級對著幹。」

「清理掉所有治安員,說得倒是輕巧。」頭髮花白的一級警督冷哼了一聲,顯然對上級這個文件很是不屑。

辭退掉治安員容易,關鍵怎麼才能補上因此造成的警力不足。

辦法只有一個,增加政法專項編制。

編制是什麼,編制就是工資,辦案經費,養老金,醫療保險,中央財政有這麼多錢麼,地方政府有嗎?

韓博同樣覺得這個文件有點搞笑,從現在的情況看,別說三年,十三年都不一定能夠實現。

事實上協警輔警不只是國內有,國外一樣有,其中不乏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與其下這種基本不可能實現的「一刀切」文件,不如想想該怎麼規範,怎麼管理好治安員隊伍。

不過現在不是發這個牢騷的時候,韓博苦澀地說:「再就是事跡不夠突出,犧牲得不夠壯烈、不夠英勇。總而言之,評楊支隊就要評柳偉,如果柳偉評選上烈士,昨晚犧牲的另一個民警也要評,過去幾年因公犧牲乃至見義勇為犧牲的非公職人員都要評。」

東萍不是經濟發達、財大氣粗的沿海發達城市,四個區縣中有兩個貧困縣,一些優撫政策都經常落實不了,在評選革命烈士這個問題上特別慎重。

因為一旦評上,民政部門就要落實優撫政策。

如果落實不了,革命烈士親屬就會上-訪,到時候倒霉的是市里。

其實還有一點韓博沒說,楊支隊乘坐的那輛車手續不全,幾年沒年審,甚至沒上保險,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

雖然是公安經費不足導致的,但法規就是法規。你們駕駛乘坐手續不全的車發生交通事故,還評選上烈士,如果有人雞蛋裡挑骨頭,最後倒霉的還是市里。

說在這個問題上,陳副市長真不是刻意要跟孟書記唱反對,可以說只是在落實市長、常務副市長等領導的意圖。作為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孟衛東則必須為民警考慮,「從優待警」不能說說而已,就算有矛盾,也是工作中的矛盾。

之前只聽過禁毒隊高政委的介紹,郭副廳長等人終於意識到這事並非孟和陳有矛盾那麼簡單,眾人面面相窺,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開口。

話說到這個份上,韓博乾脆把話說到底。

「各位老大哥,楊支隊是一級英模,我是二級英模,我認識許多像楊支隊一樣的一級英模,其中有一個單位工作多年的戰友,我覺得楊支隊在天有靈,肯定不需要烈士這個虛名。作為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模的親屬,他愛人和他女兒同樣能享受到不低於甚至超過革命烈士家屬的待遇。」

什麼意思,不支持,不幫忙?

包括朱支隊在內的所有人,感覺這話有點不對勁兒,覺得他應該幫這個忙,應該據理力爭,仗義執言的。

然而,他們想錯了。

韓博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傾向於支持市政府,畢竟一個盯著一個,市財政那麼緊張,楊支隊乘坐的車又確實手續不全,評烈士真不合適。

「這種事其它地方之前發生過,民警犧牲,卻評不上烈士。」

韓博頓了頓,接著道:「親屬上-訪-告狀,有的贏得不少人大代表支持,有的乾脆起訴市政府,結果都以失敗而告終。原因很簡單,市政府享有革命烈士批准權,但這個批准權只是民政部門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之前的一個內部審批程序,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是作出頒發或不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的行為。

換句話說,市政府履行的是內部批准程序的職責,並不直接面對死亡人員親屬,也沒有任何文件材料送達給死者親屬,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只要市政府作出決定,打官司也打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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