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5章 宣判結果(2/2)
「是的。」程嘉眼睛看著法官說道:「我從未想過要殺人。」
這樣說是誰教他的?如果真的是這樣說了,那程嘉「殺人未遂」的罪名就不成立,「殺人未遂」和「害人」可不是一個概念,雖然只是換了個字,意義截然不同。按照我對程嘉的理解,他可能沒有這麼高的智商吧,應該是有人指點過。
不過這些對於我來說並不重要,害人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程嘉的辯護律師也抓住了這個點,否認程嘉是「故意殺人」,更不接受「殺人未遂」這個罪名。高旭的母親收了錢,表示願意私下解決,但是人民醫院這邊不可能說私下解決的,畢竟這已經造成了一定社會影響,而且是很不好的負面影響。
開庭審理了差不多一個半小時,最後法官當庭宣.判,程嘉被判有期徒刑2年三個月,緩刑兩年執行。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簡單的解釋就是程嘉被判刑了2年3個月的有期徒刑,但是緩刑兩年,這兩年內程嘉還是有自由身的,如果在這段時間表現很好,沒有繼續「犯事」,原判的2年3個月有期徒刑就要可以不執行了。
根據《刑法》第76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結合《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緩刑期間要注意:
第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這好像也算是變現限制了程嘉的人身自由,我特意百度了一下,官方的說法這不叫限制人身自由。
審理結束之後,我一個人離開法院,這樣的結果對於來說算不上喜,更算不上悲,本來這一切就是我慫恿策劃的,只不過把程嘉和高旭都當成了是我的棋子而已,經過這幾件事讓我意識到,當一個「惡人」真的不好受,良心上會受到譴責。
法庭宣.判之後我就提前離開了,在法院停車場,我準備上車的時候,看到了景瑤,她似乎已經在這裡很久了,我走到景瑤面前輕聲問道:「才來?已經結束了。」
景瑤擠出一絲微笑,輕聲說道:「我來的挺早的,一直沒想進去。」
「為什麼?你怕宣.判的結果不和你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