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應有權變(2/2)
徐平捧笏:「夷夏之防不可失,無內外之別,何以凝聚人心?內外,國之內外,國本於民,民為國本。試問,天下之民視化外漢人為外人?還是自己人?臣以為,有視之如外人的有之,有視為自己人的有之。為政當順民心,從民欲,民心如此,豈可置之不理!」
順民心,從民欲,民為國政根本,這是幾十年後朝野的共識。不管新黨舊黨,在這一點上沒有分岐,包括歷史上的王安石和司馬光兩人,都是這樣認識的。徐平不過是靠著前世的見識,先提出了幾十年而已,是順應歷史潮流的。把政權基礎放到天下民意中,是政治文明發展的結果,脫離了這個軌道,就是文明的倒退。
政治上哪有什麼絕對真理,更加沒有什麼普世價值,真理就是民心。民心變了,政治文化就要跟著變,不然就會離心離德。只要得民心,哪怕是宗教文明,表現出比世俗政治更加強大的凝聚力也不稀奇。作為世俗政權,凝聚力連宗教文明都比不上,哪裡還有臉面嘲笑說人家的文化落後。說別人落後,自己先得有獲得廣泛認同的文化才行。
面對宗教文明,或者其他文明的優越感,根本上還是沒有把心裡的天命觀去掉。認為自己實行了什麼制度,經濟發展到什麼程度,就絕對正確,無非還是天命那一套。
這種爭論要想有結果,只能從民心去找根據,真理說服不了人。你有你的真理,我有我的真理,難道還有誰的真理更大一說?
說到民心民意,龐籍終於不再堅持。隨便到街上問一問,幽雲十六州的漢人是不是自己人,只怕是認為他們是自己人的占多數。民心不可欺,再堅持就過分了。
徐平道:「劉三嘏為歸正人,本是漢人淵藪,朝廷不可置之不理。而國之誓書,不可輕違,不然無法示信於四夷。是故,可先行文契丹,請其詳列劉三嘏南來之因。如果是因其作奸犯科,有當死之罪,則遣返契丹,把其罪示之於民即可。如果僅是夫妻爭吵,而契丹公主挾勢害人,則奪其冠服,送還契丹,留其人置之閒地,了卻殘生。可與契丹約,以後此等事,皆按此辦理。如有本朝蒙冤難申者,逃去契丹,以求庇護,也不必強求契丹送還。似此,後來必有假冒偽托,違法犯罪之人,逃到異國以求免死免罪。治國理政當施仁政,不求暴,此等人存而不論即可,不為大害。」
正常的兩國外交,必然要有不納逃亡,即互相遣返的條例。不加約束,大家都爭相招納對方的人,大多是處於敵對狀態。但是遣返不能沒有條件,全國都認為這個人不應該送回去,以遵守誓約為名,強行把人送回去,就會失人心。
徐平的辦法很簡單,先讓契丹證明劉三嘏是不是犯了該死的罪,如果罪證確鑿,雖然是歸正人,也要送回契丹去處置。如果沒有,僅僅是夫妻鬧矛盾,契丹公主仗勢要取他的性命,則把他一切來自契丹的封常送回去,人保下來。
這個年代禮教還沒有形成,夫妻離婚,各自再娶再嫁稀鬆平常。契丹公主看著這個丈夫不高興,殺了再嫁別人,沒有什麼心理障礙。僅是夫妻矛盾,劉三嘏也可能有生命危險。
信義,有義才有信,並不是嚴格遵照誓約之類的條條框框,就能取信於人了。要想得到人民信任,必要的時候,做些權變也無不可。
最終討論過後,還是按徐平所說定了下來。龐籍提出派御史去審劉三嘏,看其有沒有必死之罪,被晏殊反對。他犯什麼罪是契丹的事,宋朝依據什麼去審?是按照宋法,還是按照契丹之法?契丹人用宋法斷罪不合適,宋人用契丹法審案更加不合適。還是讓契丹來定劉三嘏的罪責,宋朝斟酌,再決定怎麼處置。
隨著改革的進行,對於政治制度的爭論漸趨激烈。最主要的,就是一部分官員,認為應當恢復唐制。前些日子富弼提出廢殿試是出於這樣一種思想,龐籍的華夷如一也是,包括官制的改革,要求名實相符同樣還是。
徐平的基本態度,是可以從古代的思想和制度中找啟發,但堅決反對泥古。制度和政策應該因時制宜,時代已經變了,不必非要追求從制度上復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