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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童七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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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心裡感興趣的,是突然發現這個年代造假貸冒充不好判罰。雖然可以算是詐欺官私財物罪,依盜賊論,但仔細想想,這樣也不合理。

《唐律》中大量的其他罪行,都會註明到了什麼程度與盜賊同,還是按照治理盜賊的原則來懲罰。把經濟案件一股腦全部算成刑事案件,在商業不發達的時候還可以說得過去,簡化法律規條,但商業繁榮起來這樣做就不合理了。

商業行為中各種說不清楚的違法違規數不勝數,如果都按刑事犯罪那樣,不僅僅是處罰過重的問題,而且審理起來曠日持久,勢必會影響商業的繁榮。但是法律規條不改,也不敢快審快判。刑律動不動就流幾千里,甚至殺頭破家,一旦有錯就無法挽回,審理的官員在會被追責的情況下必然束手束腳。

看來,商業要想正常發展,還要有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不然終究會出亂子。現在還只是三司自己發力,一旦把民間的商業行為也帶動起來,這問題可就突出了。

李參就是覺得童七郎的案子難以下手,才來問徐平。若想重判,沒有適用的法律規條,李參又沒有法外施刑的魄力,當然他也沒有那個資歷與聲望。

徐平是有的,李參正是想讓徐平把事情擔起來,對童七郎法外施刑,一了百了地解決河陰縣這裡的亂局。

法律定出來並不是死的,終究只是個參照而已,官員並不一定要完全按照法律判案,只要你的理由能夠得到上司和百姓的認可就行。像春秋決獄之類,法外施刑,一事一議,以後其他案件不能援引成例而已。

但要這樣做,官員自身資格要過硬,讓別人說不出話來。

像張詠為崇陽知縣,管庫小吏帶一文錢出來,被發現之後向張詠叫板:「一錢何足道,乃杖我耶?爾能杖我,不能斬我也!」便就是當時規定,盜罪一貫以上才能處斬,一文錢按律最多就是杖刑而已,而且張詠作為知縣只能判杖刑以下的案子。

結果張詠留下了那流傳千年的判詞:「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然後親自持劍斬了小吏。

這是典型的法外施刑,哪怕就是在當年的太宗時候,也沒有人認為張詠說的判詞把盜錢數額弄到一貫以上就合法了,那只是一個藉口而已。事後張詠沒有因為此事受到處罰,只是上下都認可了他的做法。當時正是進士大規模地擴招,而且被重用的時候,宋太宗正要借這件事確立進士們的地位和權威,同時打壓胥吏而已。

李參恩蔭入仕,法外判刑他還沒有這個資格,他下面的孟州僚佐就更加沒有。

徐平是一等進士出身,龍圖閣待制,永寧郡侯,而且聖眷正隆,鐵了心要處置童七郎,完全可以像當年的張詠那樣,對童七郎法外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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