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三十一章 陰險的英國人(1/2)
(上一章又被刪除了,寫的是港島現在發生一切的原因,實在想不清楚為什麼會有人舉報,難道是罵了英國人影響到了一些人?)
在英國人管理時代,港島的立法局從來就不是民選的,由於它一直是由港督所指派,所以才叫『局』,叫做立法局,意即它是行政結構的一部分。
但是在九五年,港英政府破天荒地產生了一個民選的『立法會』,其目的,就是英國人在臨走之前,要製造一個英文裡說的「期望高漲、無法滿足的革命」,一個英國人都無法滿足的革命。
在二零一六年,港島立法會驚爆宣誓鬧劇,部分新當選議員企圖塗改就職宣誓的誓詞,另外還有人趁機冒出分裂的主張,凡此種種,俱是證明了英國人臨行前蓄意在港島製造「期望高漲、無法滿足的革命」的確見效了。
還有一個例子,有兩個在港英時代維持港島治安很關鍵的重要法規,被英國人在臨行前貿然取消了。
一個是「公安條例」,另一個是「社團條例」,在公安條例沒有取消的時期,如有人群要上街示威遊行,非得先向港島警察申請並取得許可執照,如警察不批准,遊行就是非法,警察立刻可以抓人。在公安條例取消以後的港島,示威遊行的人群,只需要在上街遊行的同時向警察通知一聲就夠了。
所以,這就是為什么九七年港島回歸以後,動不動就有示威遊行發生。
在以前的社團條例之下,港督對於任何港島社團,只要他懷疑有裡通外國的情形,立刻可以宣布這個社團為非法組織,並吊銷它的執照,其中包括接受國外的捐款。
今日回頭來看,英國人將這兩個法律取消,其用心兇狠惡劣,實無以復加。
港英時期另一個重要機構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它們沿襲了英國的傳統,屬於判例法系,法官的判決在司法過程中起決定作用。這與內地實行的大陸法系截然不同。法官的任免也沿襲了英國的終身制,一旦港督任命,除非死亡或主動退休,法官可以終身任職。
在港英時期,任命的法官絕大多數為英國國籍,這一問題遺留至今。
前世二零一六年產生的新一屆港島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十七名大法官中僅有兩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均為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
他們的判例具有強烈的傾向性,司法界對暴徒的輕判,對警務人員權利的漠視,也對暴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英國在撤退前培育了一批信奉西方價值觀的公務員隊伍,特別是親英的高級公務員。
什麼亂港四人團等等,都是英國的代言人,比如陳不安生就是一個典型,其他三人為黎之鷹、李犬銘、陳蠅君,他們或是曾經身居高位,或是知名人士,在港島有很大的影響力,他們「言傳身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港島一些人從心底里認可西方價值觀,不認可中國實行的兩制制度。
陳不安生正是博騰一手提拔的,九三年,博騰讓她接替霍德,成為首位華人布政司(回歸後改稱政務司司長)。
港島回歸中國之後,英國人還在時刻惦記這塊土地,英國政府罔顧港島回歸的事實,頻頻對港島事務指手畫腳,挑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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