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下) 第二部 第二百六十節 借修法儒道首爭鋒 關國事皇子收報紙(1/2)
雖然陳家明謙遜地將中華朝在全球金融戰略上的成就歸功於女皇的決策。但這種經濟戲法早在數千年前就被華夏的先祖們玩弄於股掌之中了。《管仲》中就曾有這樣的記述,說是從前有個萊國擅長染色工藝,紫色的絹在菜國的價錢一純只值一銷金子,紫青色的絲絛也是一純值一錙金子。在周地這些絹絲可價值十斤黃金。萊國商人知道後,很快把國內紫絹收購一空。於是周朝乘機用票據作為抵押,從萊國商人手裡把紫絹全部收購起來。待到萊國商人賣光紫絹後,卻發現自己其實只握有等於貨幣的周朝票據。於是只好用票據再向周朝回收錢幣。而周朝則在此過程中達到了控制萊國的目的。《管仲》評價此手段為「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既利用任何可趁之機通過商業來控制他國。而如今的中華朝只是本著相同的原則,將帽子戲法玩得更複雜,也更隱蔽一些而已。
事實上,相似的情況還有許多。隨著越來越多曾經被人差點兒遺忘的古代學說與書籍被人們逐步發掘出來。中華朝的臣民們頓時驚訝地發現,原來自己的先祖並非是像後世一些儒家家者所記棕的那樣恥於求利。相反從一開始就是一個好利、好戰、好地、好名、好欲的五「好」民族。既然被聖人一再誇耀、崇尚的周朝尚且如此。那作為後輩的中華朝與海外通通商,乘機擴展擴展地盤,收購收購它國的資源,也就成了傳承先祖傳統的一種表現。當最初地束縛被解開之後。許多事情也就變得容易接受起來。
當然這一切都得歸功於嶺南學者這二十年來的不懈努力。當初為了讓中原接受憲政的理念與契約思想,以陳子壯為首的嶺南學派花了大量精力在古籍中尋找任何能用來將這些泊來思想與中華傳統文化聯繫起來的蛛絲馬跡。然而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陳子壯等人卻越發堅信自己所走的道路並不是在追隨外夷,而是在恢復華夏制度的本來面貌。面對日益變化著地世界,中原本身亦非沒有對策,解決之道恰恰正在那些被人們丟棄了千年的諸子百家之中。這其中最為嶺南派推崇的無疑就是道、法兩家。
人道「道法不分」,黃老與法家歷來都是以相輔相成的關係出現在政治舞台的。從春秋五霸,到戰國七雄。再到秦漢兩朝,每一方霸業興起的背後無不閃爍著道家與法家的智慧。與儒家「寢兵」、「兼愛」,以仁德服天下地觀點不同。無論是法家的「耕戰」,還是黃老的「休養生息」,都是以「戰」為核心的。其目的就是為了積聚實力打敗自己地對手。因此在諸國紛爭的亂世,黃老與法家才能顯示出其出眾的魅力。而一旦天下「歸一」,王朝也就失去了爭霸目標。黃老與法家也似失去養分的大樹一般逐漸枯萎。畢竟這兩派的諸多理論都是建立在競爭上的,沒有競爭對象也就失去了意義。相反儒家中的學說卻十分適合維持一個穩定無爭的王朝。正因為如此,儒家才總是宣稱中原是世界地中心,四夷臣服、萬邦來朝,才會在群體上抵制外來的科學與文化。其目的不過是為了繼續維持其在文化政治上的道統地位。因為如果這世上還有其他能與華夏文明相抗衡的文明或國家。那便意味著新一輪「爭霸」的開始。儒家的地位亦將隨之被撼動。
然而無論儒生們願不願,大航海時代的到來都已經打破了他們之前編織的天朝神話。中原不過地球地八十分之一,這世界上還存在著歐羅巴文明、印度文明、伊斯蘭文明。這些文明每一個都擁有自己燦爛的歷史,並且在現實中有與之對應的強國。於是新的一輪逐鹿也由此拉開了序幕。
在這樣的背景下黃老與法家再次崛起於朝野也就顯得不那麼唐突了。事實上,而今興威於中華朝道法相比古代的黃老與法家也有著諸多差異。像貿易自由之類概念,原本是法家極其抵制的觀點。卻在「工戰」與「商戰」的口號下被賦予了新地意義。當然從另一方面來說,中華對貿易自由的理解,亦開始偏離了西方自由貿易的概念。但這一切都不會阻礙本土的道法家吸收西方的理論觀點為已所用。
弘武十一年,在與西方理論完成第一輪磨合後。中華的道法學家開始正式向儒家的道統地位發起衝擊。從而向世人證明了新學並非只會躲在女皇的裙子後狐假虎威。撇去「天學」的庇護新學照樣可以引經據典同儒家正面展開論戰。由於道法學家引用了大量先秦時代的著作與觀點,因而歐洲人習慣性地將這場持續將近一個世紀的儒道之爭稱作「東方的文藝復興」。不過中華的學者卻對這種想當然的比喻嗤之以鼻。這一來是因為在中華的學者的眼中華夏的先秦時代遠勝於歐洲的古羅馬時代。二來則是歐洲的文藝復興僅限於文化藝術,而中華的儒道之爭則含蓋了政治經濟、科學文化、哲學風俗等諸多方面。因此後世的中華學者更習慣地稱這段時期為「諸學爭鳴」。
無論是文藝復興,還是諸學爭鳴,這場運動的發起者們似乎都沒預料到自己會給中華帝國乃至整個世界帶來何等深遠的影響。正如開弓沒有回頭箭,一些事情一旦開始就無法回頭。不過人們亦無法說清這支「箭」究竟是什麼時候射出去的。有人說是在陳子壯於嶺南開設報館之時,也有人說是在弘武帝出任南明首相之時,亦有說是在中華朝立國之後。當有一點卻是大家公認的,那就是第一顆火花是在弘武十一年的夏天被擦亮的。
弘武十一年六月。國會在完成對外貿提案的審議之後,照例進入了司法提案的審議階段。雖然中華朝在理論上繼承了之前的《大明律》,但在現實生活中一套從《大明律》上脫胎邇來的《中華律》根本無法滿足日益發展的中華帝國。因此每一屆國會都會更新一部分法律。這些法律大多與經濟生產活動有關。大多是由司法院從各省歷年積累的判例中挑戰比較普遍、比較迫切地問題,編撰成新的法案後交由國會審議。亦或是由國會議員根據情況直接向國會提案修改成訂立某些法案。但不論是國會、還是司法院都很少會去修改《中華律》中刑事方面地內容。須知從《唐律》到《宋律》、《明律》,再到現今的《中華律》,律法的結構與基本內容卻並沒有發生過太大的變化。中華朝固然認為傳統的律法在民事上存有嚴重的缺陷,卻並不認為相關的刑法也需要修改。畢竟就《大明律》本身而言並沒有凌遲之類地酷刑,其又比同一時期其他國家的法律要縝密系統得多。然而這一次新學一派卻把矛頭指向了沿用千年的刑律。
歷來法家都是以「重刑峭法」聞名於世。可事實上奉行儒家的朝代在用刑上並不比奉行法家的朝代手軟到哪兒去。儒家與法家地分歧更多是在倫常與律法的矛盾上。儒家認為封建倫常要高於國家的津法。因此在律法中儒家提倡「親親相隱」的原則。即子女不能告父母,妻子不能告丈夫。就算父母、丈夫真犯有大罪,子女、妻子大義滅親告發這一家之長。也得先治子女不孝之罪與妻子不義之罪。到了明朝這種「親親相隱」甚至延伸到了長官與下屬、官員與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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