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十四節 登基(2/2)
工部尚書:沈廷揚;左侍郎:方以智;右侍郎:李啟新
司法院左督御史:張慎言;右督御史:湯來賀
隆武政府成立後極力推行新政。對原有的中央和地方制度實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將原有的督察院同大理寺合併為司法院不再受內閣控制。由於歷代封建王朝為強化中央集權,經常派出中央監察官巡視地方。因此負責監察用的御史言官往往比負責日常行政的官員多出幾倍。對於這種情況隆武政府以「議會就是朝廷最大的言官」為理由。果斷的將六科等監察系統一同併入司法院下屬的督察司。極大的精簡了政府機構,提高了政府的運作效率。由此也使得政府官員的職責變得更加的明確。在地方將行政區劃分為省、州、縣三級。各級都設有行政、司法、議會三個機構。將地方的行政與司法一分為二。從而結束了中國歷史上政法合一的局面。利用議會與法律限制了地方官員的權利膨脹。雖然議會制度,稅收制度等政策是在隆武帝正式登基前就已經開始執行了。但後世依然將1645年農曆八月三十日視為「隆武新政」正式開始的日子。
不可否認隆武政府在改進政府機構;制定稅法;確立身份制度上為日後種種改革跨出了堅實的一步。特別是國民概念的引入。這在當時看起來並沒多大的用處。老百姓和官員們根本分不清「國民」同「百姓」的區別。其對後世的影響卻遠大於《乙酉憲誥》。但孫露特殊的身份卻將兵部至於了內閣的控制之外。政府實際上被分成了內閣、國會與兵部三部分。由於隆武時期的國會不能監督皇帝。充其量只能在預算上,對內閣產生制衡作用。內閣的首相負責總理政務,但內閣是對皇帝(首相?)負責,而不是對國會負責。所有軍令都由軍方領袖直接奏告首相,然後奉赦令行動。軍方在殖民地又有一套自己的生財之道。這一切無疑讓隆武政府蒙上了濃重的軍政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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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附上書中新的政府結構:
內閣:吏部:內政司文教司詹士府翰林院
戶部:財政司工商司農林司礦務司
禮部:外務司海務司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太僕寺
兵部:都督府總參府監軍府
刑部:警務司科道司(反貪局)
工部:水利司衛生司交通司研發司工程司
司法院:大理寺(最高法院)督察司(最高檢察院)
內閣:尚書(從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司長(正三品)、主事(從四品)。
司法院:左督御史(從一品)兼任大理寺卿(總審判長);右督御史(從一品)兼任督察司卿(總檢察長)。
地方:省、州、縣三級。
省級行政長官——知府(從三品);省級司法長官兼法官——布政御史(從二品);省級檢察官——監察御史(正三品)
州級行政長官——知州(正五品);州級法官——布政使(從六品);州級檢察官——按察使(正五品)
縣級行政長官——知縣(正七品);縣級司法長官——通判(從七品);縣級由知縣提起公訴。
註:其中不少官職的同明朝原有官職的職能有所出入。總的來說是簡化了許多。柳丁查了查資料發現明清兩代言官和御史的機構很多。所謂的巡撫、巡安其實都是中央下放來抓小辮子的。咳~~~~打小報告的比做正事的還要多。外加謝謝,浪石大大提供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