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章 側擊(1/2)
人命所懸,自然不是區區一個縣衙便能決定的,需要逐級上報,由大理寺批核之後,才能行刑。
然而縣裡判書送到州中之後,登州知州卻認定阿雲罪不當死。
一則阿雲母孝未滿,孝期婚約乃是違法,並不從能生效,阿雲並非韋大之妻,並非殺夫;
二則阿雲到堂便自首,認罪良好,韋大除卻斷了一根手指頭,並有身上一些淺淺刀傷,傷勢甚輕,並未死亡。
知州改判了阿雲流放。
結果判決書上到審刑院和大理寺時,兩處又認定「殺人者以傷人絞」,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殺人未遂但傷人,一般也要死罪,只是不需斬立決,改判了絞刑。
知州知悉之後,上訴刑部稱,其時天子曾經下過一道敇書,其中說過「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若是按照敇書所言,那阿雲只需服刑數十年而已。
然而刑部卻是維持審刑院和大理寺的判決,認定阿雲該判絞刑。
正當此時,登州知州得了升遷,任了大理寺卿,他以職務之便,又對此案做了改判。
判決之後,御史台便以此為由,攻訐新任大理寺卿枉法,要求其引咎辭職。
其時正當變法之時,新黨支持新任大理寺卿,認定該輕判,舊黨支持審刑院和大理寺,認定當重判,案子鬧到最後,已經不單是關乎一個小小的阿雲,而是殺夫逆倫,不能容忍,同樣也是新黨與舊黨、律法與皇權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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