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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章 市舶新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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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下公器,變者天下公理,變亦變,不變亦變。

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泉州市舶司是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的衙門。當然就有市舶管理之制,宋泉州市舶管理之制名曰「泉州市舶條法」。

泉州知州李三堅此數月間,研究「泉州市舶條法」,得出結論,此法之中存在許多弊端,因此就修改了一些條款,並打算立即實施。

按說朝廷頒布的「泉州市舶條法」,是不允許私自對其作大幅度的修改的,但李三堅可以根據泉州的具體情形,有臨機處斷之權,只需事後奏明朝廷即可。

不過即便如此,李三堅也不敢大幅度修改「市舶條法」,只是對其中的一些條款作了適當的修改。

如舊法之中,泉州市舶司博買、抽解數過高的問題。

博買與抽解為市舶司收取稅賦的主要手段。

以海外貨物之中的,最為常見的香藥為例,香藥抽解數為十分抽三、四分,也就是說海外商人販香藥十斤至泉州,泉州市舶司就要截流其三、四斤上下,不可謂不狠,如此,就嚴重的影響到了海外商販的利潤,嚴重影響了商販的積極性。

要知道大海茫茫、海路漫漫,再加上海賊襲擾,海上經商之路可謂是險象環生,每一次出海幾乎就等於搏命。

因此為了提高海商的積極性,為了吸引更多的海商前來泉州,李三堅將香藥的抽解數定為兩成,且可以用錢抵貨。

當然除了香藥之外,其他百舶貨,如檳榔、翠羽、黃臘、蘇木、貝吉等等,也同樣的降低了抽解數,降低的幅度根據貨物的不同也是不盡相同的,一些舶貨最低降到了十抽一。

博買,顧名思義,就是官府強行收買舶貨,以獲取收益的一種稅賦制度。

宋之博買是與禁榷有很大關係的。

宋太宗皇帝太平興國二年,為了打擊官僚的經商之風,實行全面禁榷,也就是凡海外運來的舶貨,均由市舶司收買,實行官府專賣,非出官庫者不得私相市易。

全面禁榷確實是打擊了官僚的經商之風,朝廷也絕對控制了海外貿易,但也造成了許多惡果,一些惡果還是致命的。

受全面禁榷影響最大的就是普通海商,原因就是官府強買的價格太過低廉,由此造成的惡果就是,海商走私大規模盛行,同時嚴重阻礙了海上貿易的發展,並嚴重阻礙了商品的流通,一方面使得東京開封府舶貨庫藏是溢滿為患,一方面卻是京師或各州府百姓少藥食用。

等等弊端,可謂是百弊叢生。

朝廷見全面禁榷實在難以實行下去了,於是就於太平興國七年趕緊實行部分禁榷制。。。

朝廷朝令夕改,頗令人怨聲載道的。

而部分禁榷之制也有極大的弊端,那就是市舶司收買禁榷品價格也是極為低廉,而海商們無利可圖,當然不去販賣禁榷品了,而大量販賣非禁榷舶貨。

朝廷收入減少,由此就產生了和買之制。

宋初和買,是雙方公平交易,多以現錢交易,而到了現在就成為了博買,是官府強制性收買非禁榷舶貨,再轉手賣出,博取差價。

其弊端亦是顯而易見的,幾乎就與掠奪同。

以犀角、真珠為例,犀牛角抽解數為十分抽三分,博買四分,真珠抽解二分,博買六分,海商的利潤十之七八進了官府的腰包。。。,蕃商、胡商等海商早已是不堪其負了。

此時泉州舊法還有三大弊端,也可稱之為「三大人禍」。

其一就是法外抽解,其二就是強買強賣,其三就是鬻鋼之弊,發外抽解就是在官府明文抽解之外又強行私自抽解海商的貨物,海商多敢怒而不敢言,強買強賣顧名思義就是強行將海商的貨物以遠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買下來,或者將自己的私貨強行賣給海商,海商苦不堪言,鬻鋼之弊是市舶司官吏們將應交於朝廷的抽解之物換成了其他貨物等等,其換易、偷盜、賒欠無所不為,令人咂舌不已。。。

強買強賣與市價相差多達六、七十倍,一般在三十倍與七十倍之間,當然要看是細貨還是粗貨。

李三堅針對這些顯而易見的弊端採取了一些針對性的措施,如澄清吏治,就是為了避免人禍的發生。

同時李三堅廢除來泉州禁榷舶貨,話說都沒人願意販賣禁榷品了,如此還禁個屁啊?

弛禁舶貨,就是李三堅的第二個措施。

李三堅採取的第三個措施就是,大幅降低泉州市舶司博買的數量,並儘量以市價收買。

宋朝廷戶部雖然對抽解、博買的數量是有所規定的,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各種情況會發生一些變動的,各地的市舶司也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也會做出一些調整或變化,如宋神宗皇帝天禧年間,一些市舶司的某些舶貨的抽解數就為十抽一。

這也是李三堅敢於修改「泉州市舶條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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