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章 請尊重司法獨-立(2/2)
被告方律師林百架為兩人申辯,稱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能充分指控侮辱誹滂,理由如下:
「1、按照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人民有言論之自由;
2、原告控案應有北京政-府派員來滬,提出充分證據;
3、被告此項文字,乃法律所許可,且目的為中國有良好政-府,實無侮辱意義。」
據此要求撤銷案件,宣告無罪。
安國政-府律師穆安素堅持被告有罪,他說「此項文字,足使人民譏笑大總統與在職官員,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輕視及本人之羞恥,而且遺毒久遠,請公堂應從四個方面考慮該項文字之惡劣後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時間及地點;侮辱人之地位。」並又加了一項罪名:「此項文字一經刊載,使政-府要人遭輕視,於和議前途大有妨礙。」
基於此點林百架給予了有力批駁:「北京政-府與廣州護法政-府之間的談判,早在本年2月20日開始,由於北京方面沒有誠意,已在本年5月24日終止,這已為眾所周知。試問此項文字刊發在本年9月15日,於百日前談判破裂結束之和議,究竟有何妨礙?」
雙方唇槍舌劍論辯激烈。主審法官英國副領事與陪審的華人法官俞英蓀合議後,並沒有如安國政-府的期待查封報關重判報人,也沒有林律師主張的那樣宣判無罪,而是認為《安福世系表之說明》這篇文章雖然在文字上侮辱了大總統和政-府官員,但是「本意良好,頗有價值」,最後宣判處罰葉楚傖和邵力子二人各一百元大洋。
這個判決和段祺瑞、徐世昌等人的預計相差懸殊,難以平復其胸中憤懣,穆安素向法庭提出葉楚傖有過兩次不服判決的「前科」,要求對被告從嚴究辦,加重懲處。主審法官認為穆安素藐視會審法庭,當庭嚴詞拒絕。至此轟動全國的《民國日報》侮辱大總統案得以了結。
張漢卿適時地竄出來噁心下段祺瑞,反正前段時間「五四運動」最熱烈的時候,他跟段祺瑞政-府打了不少口水仗,他的老爸也和皖軍交了惡。這種利害關係的變化,是任何言語的討巧都挽回不過來的了。既然如此,乾脆得罪到死。
他向邵力子、總編輯葉楚傖發電祝賀,並說「此為民國法治成功之先例」,並表示東北自治政-府下的司法委員會將負責這兩百元的處罰,如果兩人不方便的話。
這是純粹的幸災樂禍了,民國的記者條件和一般的人民差距還是蠻大的。
後來有人在報上諷刺此事說:「大總統的名譽也就值兩百元大洋」,《民國日報》經此事後卻名聲大振。經過此案,段祺瑞、徐世昌等人成為全國民眾口中笑柄,「安福系」灰頭灰臉,皖系諸公長時間抬不起頭來,不但政治仗輸了,在心理上的陰影可能更大。
當時,執政當局政要受此辱罵,其惱羞成怒氣急敗壞的情形可想而知,必定想要嚴懲報館和作者,然而他們首先想到不是先抓後審,而是尋求也只能謀求在法律框架內解決。
同時在法庭作出僅僅罰款的判決後,他們雖心懷憤懣卻也認輸服從,沒有再加害於人,說明他們的心目中還是有法治觀念的,沒有動用手中的權利泄私憤凌駕於法律之上。
以法制而非人治,北洋這段時期的司法獨-立在中華民族歷史上閃耀著永久的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