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軍事 > 新順1730 > 第六二二章 戰前輿論準備(上)

第六二二章 戰前輿論準備(上)(1/2)

目錄

「我看這是好事。既是朝廷遣你監管,商人們需得見到利潤攀升才能支持監管。只要英人不廢茶稅,這對朝廷加強對這些商賈的管控,也有極大的好處。」

齊國公想了一下又笑道:「總不能指望著一群才知道這西洋參不是產自酷熱南洋的人,去和那些搞了一二百年貿易的老油子對抗。要是指望他們對抗,非要把老本都賠進去不可。」

「我此番去歐羅巴,所見所聞,只覺若論對產業經濟之管控,歐羅巴有大宋之風,本朝萬萬不及也。法人之統制經濟,方有可能出荊公這樣的改革,我朝是做不到的。」

「禁海之策,我看這東西方區別倒是不大。丹麥英法等國亦禁自行前往亞洲販賣,而得壟斷之利。其與前朝三寶下西洋而又禁民間片帆下海內帑獨得香料之利,有何區別?」

劉鈺對此並不是完全贊同,但想來以齊國公自小接受的教育,能看到這一步亦算是難得了。

但齊國公有句話說到點子上了。各國其實都在搞某種程度的禁海,都在搞壟斷,而且都是行政力量直接干預的。

歐洲人,尤其是新教國家,自來雙標且無恥,這一點劉鈺這幾年多有領教。畢竟最先收拾的荷蘭,就是個新教國。

我可以禁海禁私人貿易、我可以航海條例、我可以禁止你們的貨船在我國賣貨。

但你不能不允許我們收貨,也不能不允許我們割讓你們的舟山、搶澳門,否則你們就是有罪的。

這種思維方式,不只是此時大順人難以理解。

就算到了後世,中國人依舊難以理解。

以至於一些人讀到後續屈辱的時候,很多人會以為,「只要開放貿易,英國人就要樂開花了,就不會打我們了」。

先反思自己是不是哪裡做錯了。

但現實卻是英國連續兩次出台禁止東方棉布法令;最高徵收了220%的茶葉關稅;英國東印度公司對任何非公司的東方貨船直接擊沉。

所以這件事的本質,就是真的被忽悠瘸了。

相信他們有一套非雙標的、統一的、普遍的評價標準。

老馬在1840年代就說,英國所謂的「自由貿易」的本質,就是一種壟斷。一旦當「自由貿易」威脅到他壟斷的實質時,他將必然第一個站出來反對「自由貿易」。

鴉片戰爭的根源不是因為自由貿易,而是因為「清政府禁止種植罌粟」,使得外部鴉片可以造成實質上的壟斷,因為本國不讓種。

刨除掉鴉片的罪惡屬性,如果單純把其看做商品,一旦放開隨便種,一個四川省就能打的英國貨沒人要,事後已經證明了這一點。甚至都不用四川出馬,當時一個雲南就夠了。

就像是1820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董事在國會上控訴【在此前二十三年間,公司被強制往中國銷售的紡織品和五金,為公司帶來了1688103英鎊的損失】。

公司董事可是在國會上的發言,總不可能20年國會的人39年就全死了吧?

所以英國人知不知道就算零關稅,他們的紡織品和五金也賣不出去呢?

還是明明知道,卻假裝不知道,要找個自由貿易的理由賣實質壟斷的鴉片呢?

奈何老馬1840年代說的一針見血話,後世百餘年依舊沒人聽,也沒人信。反倒是先反思自己哪裡做的不對,以至於挨了頓打。

好在看過老馬的書的某喬治亞人反思的結果,是「落後就要挨打。但是我們不願意挨打,絕不願意」。

總算沒反思成因為不自由的貿易所以挨打活該、打得好。

英國人知不知道中國禁止鴉片呢?

馬戛爾尼能成為使團代表的原因,是他前面的查爾斯·卡斯卡特在來華途中病死。

而卡斯卡特使團來華之前的首相訓令中,明確指出【如果商約中規定不得運輸鴉片,你必須答應。千萬不要冒著喪失其他重大利益的風險,來抗爭這方面的『自由』。】

【我們在孟加拉的鴉片,應該在東部海面『分散曲折的貿易機會上』尋找出路】什麼叫「海面上分散曲折的貿易機會」呢?只能說,不愧是出過莎士比亞的文字,可以把走私說的這樣委婉,別具「朦朧美」。

【假如割讓給我們建立商棧的土地,應該選擇在北緯27度到北緯30度之間,因為聽說優良的茶葉就產在這個緯度區間】

所以英國人很清楚鴉片貿易是被禁止的,不但清楚,而且清楚的那種清楚,所以才要選擇「東部海面上分散曲折的貿易機會」。

英國人知不知道中國這邊紡織品賣不出去呢?

當然知道。

但為什麼還能賣出去呢?

因為一個字。

卷。

1767年,東印度公司曾找到供貨商潘某,說如果你能把呢絨賣掉,我可以從你這收茶葉,不從別人那收。而且給你加價,每擔茶葉給你加一兩銀子。

潘某算了算,就算把這些呢絨賠錢賣了,只要英國人從自己這裡拿茶葉、而且每擔茶葉多給一兩銀子,那麼自己還是賺的。

所以歷史上潘某靠著這種卷,卷到被《COTEPA日S》評為18世紀初世界首富,家族白銀能買特拉法爾加海戰的英法艦隊。

至於為什麼不能團結起來一起漲價呢?

這……大概也是中國這邊的資產階級的特色吧。所以新井白石在長崎,用個簡單的二桃三士之計,就能挑動的寧波幫、漳州幫、福州幫放棄銅的定價權,讓給日本定價。中國的資產階級,就是一群非得有個強人扶著的阿斗,缺了鐵腕強人用皮鞭抽打,就是全世界最費拉的布爾喬亞。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

目錄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