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盧梭主義(2/2)
表決完畢,幾名拉法耶特侯爵的追隨者就喊到,「人權和公民權,我們可以直接借用美國費城憲法裡的內容!」
但羅伯斯庇爾卻反對,他是盧梭的狂熱崇拜者,他提議:「美國憲法如何適用於法蘭西?我認為該秉承盧梭、孟德斯鳩、狄德羅等人的精神,只有它們才適合我國我民。」
美國的獨立宣言和費城憲法裡,最為人熟知的詞句,是「人人生而平等」、「政府的存在是為了保護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原來是財產權,但傑斐遜把它改了,更富理想化色彩)」、三權分立等,國會分為了參議員和眾議院,兩院的議員選舉方式不同,任期不同,互相制約,同時還有個聯邦法院獨立存在,總之它折射出憲法之父麥迪遜的精神,那就是「大的共和國反而不容易出現專制,沒有單一群體可以統治它,權力要分為多個中心存在」,而麥迪遜的這種精神又來源自蘇格蘭哲學家大衛.休謨,在政治架構上美國則更接近英國模式,畢竟都是盎格魯人種建立起來的政權,藕斷絲連。
那麼羅伯斯庇爾口中的盧梭呢?盧梭還真的實際制訂過憲法,1765年他做過《科西嘉憲法草案》,六年後他又寫過《波蘭政府機構的幾點設想》,盧梭理念和麥迪遜的有差別,首先他認為「幾乎所有的小國,無論共和國還是君主國,它們繁榮昌盛就因為它們都不大,公民互相認識,互相監督,公民的領袖犯了任何錯誤,都會被及時指摘出來,及時改正,領袖的命令也可以在眼皮底下貫徹下去只有上帝才能統治全世界,而治理大國需要的不是憲法和民權,需要的是位有卓絕才幹的統治者。」盧梭認為波蘭的幅員太遼闊,又不存在一位超人統治者,所以他建議乾脆把波蘭分割為許多小的自治州,在每個自治州內推行「公民政權」,然後再聯合為國家。那自治州的內部架構又該如何呢?按盧梭的理念,所有公民都應無條件地接受一種共同的生活準則,即所謂的「公民信念」,或者就是西哀士、孔多塞侯爵口裡的「公義」,這種公義不是基督教能擔負的,因基督教太重來世,盧梭認為聚集公民信念的是一位全能而至善的神,至於這神是不是上帝,盧梭沒說,但他認為神作為主宰是永恆存在的,由公義而衍出的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不接受法律的將被剝奪公民資格放逐境外,而宣誓接受法律條文但又言行不一的,在盧梭眼底是最為大惡不赦的,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的。總的來說,盧梭理想的國度,不是自由主義國家,而更像是個由一個個封閉的市鎮聯盟成的「睦鄰社會」,美德和法律是一體的,執行起來要雷厲風行,《科西嘉憲法草案》里盧梭就要求科西嘉人要堅持祖輩們的艱苦和淳樸,不要開展對外貿易,不要使用使人墮落的金錢,不要修築增強各地聯繫的道路,城邑最好互相隔絕,私有財產不可侵犯,但私產該是「一個人勞動所能及的那塊土地」,除此外任何兼併為大地產的行動都該被嚴厲制止——盧梭的理念,是瑞士化的(瑞士就是小自治州聯合國家,日內瓦就是他的故鄉),也是帶著強烈的加爾文教和小布爾喬亞色彩的——當然,作為盧梭政治信念最忠誠的執行者,羅伯斯庇爾在歷史上的所為,無時無刻不帶著這兩部作品的影子:盧梭捧著這兩本書,不苟言笑的羅伯斯庇爾站在尊師的影子後,而在羅伯斯庇爾的身後,則矗立著聳人的斷頭台。5
畢竟每個人的想法都帶著自身所處環境的深刻烙印。
這時候國民會議里,一派要用美式的東西,一派要用盧梭的東西,再加上萊蒙特伯爵又提議:「還得加上我們本土的東西,那就是之前的陳情書們,得把法國民眾的陳情也融入到這宣言裡去。」
一位叫杜克的議員,他是參加過美國獨立戰爭的退伍老兵,便補充說:「我們這個國民制憲會議,難道是只為法國一國設想嗎?美國費城的憲法只適用於新的半球,而我們法國的宣言和憲法是要冠蓋全球的,將來無論是哪一個人,在什麼時候,在哪個國家,都能以我們的這篇人權宣言為藍本。」
杜克的話,頓時激起在場議員們的擁護,法國人是最驕傲的,不做則已,要做就做最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