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七章 重修律法(1/2)
第358章 重修律法
大宋的律法,是在唐律的基礎上,延伸傳用下來的。
建隆四年,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由郭浩詔令頒行全國。
唐宣宗大中七年頒布《大中刑律統類》,將《唐律疏議》的條文按性質拆分為121門,然後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於律文之後。
這種將律、令、格、式、敕混為一體,分門編排的體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的法典編纂的傳統,開闢了新的立法形式,後人簡稱該形式為《刑統》。
《大中刑律統類》的立法模式為後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統」取代「律」,成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統類》《大周刑統》。
大宋沿用該立法模式,頒布了《宋刑統》,並由大理寺刻板印刷發行全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一樣也是十二篇,除了個別要避諱的字外,內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見唐律對於《宋刑統》巨大影響。
除了大量本朝的詔敕外,也收錄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詔敕,作為參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規定,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規定如議、請、減、贖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大宋的刑罰也有了一些變化,如凌遲刑的開始合法化,郭浩雖然比較仁慈,可是對於一些罪大惡極之人,也不會心慈手軟。
朝堂上,郭浩提議要繼續修改律法,之前他是沒有精力,這一次他要親自參與。
「最近,朕又把《宋刑統》的內容看了一遍,發現其中有很多地方,還存在不合理之處。
首先,對於貴族階級,要一視同仁,不可放縱放任,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百姓才是根本,不可本末倒置!
第二,對於盜賊的懲罰,有些太重了,小偷小摸確實不是好習慣,好好教育一下,在牢里關幾天就可以了。
如有屢教不改者,不妨徵調進軍中,讓他去敵人那裡偷,偷再多朕也不管,可是要是只偷老百姓,朕就送他去戰場!
第三,那些刑罰方式,在朕看來都是浪費,如果罪不至死,打壞了朕還要養著他,還不如讓他去服勞役。
現在國家初定,全國各地都要修路,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普通勞役朕決定給點工錢,至於那些罪犯,一個大子都別想要!
這個朕稱之為以工代罰,刑部可以具體量刑,非罪大惡極、極其危險之徒,都可以用這個方法,讓百姓負擔少一些。
第四,取消刺面、發配,人即使犯了錯,只要罪不至死,就要讓他們發揮作用,同時也給他們一個贖罪的機會,只要真心改過,得到原諒,一樣是大宋的子民。」
說到這裡,大臣們面面相覷,郭浩的意思他們聽懂了,就是這樣做是不是有些太仁慈了。
薛居正站出來道:「陛下,陛下仁慈,乃是百姓之福,不過陛下要對貴族和百姓一視同仁,這一點恐怕很難做到!」
郭浩聞言看了看其他人,發現他們有的心懷坦蕩,目視前方,有的則是低著頭,也不知道做了什麼壞事。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犯錯正常,有時候朕也會犯錯。
但是,你們有沒有想過,論公你們都是朝廷大臣,國之棟樑,如果你們在政務上有一點紕漏,將會造成多大的動盪,又有多少百姓會受影響!
論私,如果為官貪贓枉法,貪污受賄,又會樹立一個什麼榜樣,讓百姓又怎麼看待我們!
太史公有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人活一世,無非是名利二字,有的人為名,有的人為利,有的人二者都要。
但是,非淡泊無以明志,君子愛財要取之有道,朕給你們的待遇不低,又不限制經商,即便如此,還是會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韙,做一些違法的勾當!
這是為什麼?
因為人的欲望是無法滿足的,你們覺得百姓無知,可以隨便欺辱壓迫,覺得他們弱小,就可以高高在上。
殊不知,民如水君如舟,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所以法律必須嚴格,要一視同仁,道德必須明確,不能逾越,只有這樣,才能政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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