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並聯辦案(2/2)
海因斯被震驚了,他沒想到竟然還有這種玩法。
沒想到,所羅門竟然能在這種地方玩花活,而且合理合法,海因斯不由得為自己感到悲哀,自己和對方確實沒得比,人家這「手藝」精湛啊!
既然所羅門給面子而且提出的解決方案也非常可行,照著做會被分掉部分功勞,但拒絕的話只怕麻煩更大,何況所羅門也承諾事情結束後會給海因斯「足夠的補償」,具體是什麼,沒提,但以他的地位倒也不用擔心賴帳。
再說就是真賴帳那又如何呢?
海因斯現在才明白雙方的差距,當機立斷選擇跪。
海因斯只好交出所有的調查資料,所羅門複製後,約定過幾天再上門。
就這樣所羅門在沒有參與任何調查工作的情況下,掌握了所有關於伯格曼的資料。
至於他之前在媒體上公開的那些調查進度,都是虛的。
其間的把戲說穿了也簡單:他讓斯坦·戈登帶人盯著海因斯本人和他的主要工作人員並記錄下他們的行程路線,然後稍加推測就知道,海因斯團隊的進展。
當然少不了在海因斯的電話上裝個小小的竊聽裝置,這樣獲取的消息就更加牢靠了。
幾天後,所羅門與海因斯再度協商,確定了伯格曼應該「承擔」的罪名。
1、違反了《聯邦食品管理條例》-某家養老院的廚房有蟑螂,這是聯邦條例,理應有聯邦檢察署駐紐約東區辦公室的所羅門·布隆海姆先生負責。
2、向大衛·希爾行賄,根據法律本州的商人向本州的國會議員行賄,屬於州內政行為,由州司法機構負責,州司法機構就是民主黨自家地盤,查爾斯·海因斯檢察官親自出馬還怕咬不死大衛·希爾?
這裡面所羅門也算懂得進退,兩個罪名孰輕孰重,一望而知,顯然這是讓海因斯吃大肉,聯邦方面喝口湯而已。
海因斯這才覺得所羅門這傢伙雖然霸道,但還真是個講道理的合作夥伴。
這樣的結果就是,兩份一摸一樣的上訴狀,分別在同一時間分別由所羅門送到聯邦駐紐約初等法院,由海因斯送到紐約州高等法院(這是紐約州的初等法院,只是名字叫高等而已。)
然後,兩個法院的法官會在同一時刻宣讀判決書,而判決書的內容也存在「技術性」差異。
聯邦法院主要審判其違反聯邦衛生條例的罪行,而州法院審判其行賄罪,刑期是一樣-四個月。
同時由於是一個人犯了兩個案子被同時提起公訴和審判,所以伯格曼雖然被判了「double」的四個月有期徒刑,但作為一個大活人,他只能「同時」履行一家法院的判決-也就是去聯邦監獄坐牢。
至於州法院判的四個月有期徒刑也僅限於名義上,伯格曼不會再去蹲四個月,畢竟要是實打實坐八個月的牢,那就違反了一案不得兩審的原則。
這就是所謂的合併執行。
這個方案圓滿合理,符合法律,保障了多方的利益。
哪怕是伯格曼,他是最虧的,但是話說回來,以眼下這場輿論風暴的程度,他要是真能躲到監獄裡四個月,倒也不是什麼壞事,出來後低調頭縮著頭,該幹啥還是幹啥,只要養老院還在他手裡,那就能照樣賺錢。
畢竟大眾都是健忘的。
而米利堅法律保證私人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伯格曼付出了四個月的自由,但換來的是之後的相對清靜。
聯邦和州的檢察機關和法院也都各算完成一個案子。
伯格曼一個人讓四家都落到好來,也是大功臣了。
這個方案麻煩的地方就在於,需要事先做大量的庭外工作,才能保證最終審判效果如計劃實行。
兩級檢察機關倒是好說,所羅門和海因斯自己就能拍板,而如何說服兩家法院,並且讓伯格曼心甘情願的認罪才是矛盾焦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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