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聽證會開始(1/2)
10月2號,伯格曼案的聽證會正式開始。
雙方出場陣容堪稱豪華,伯格曼這邊耶魯法學院教授露絲伯格親自帶隊,還有她的兩位合伙人,前耶魯法學教授後辭職創業傑克·利特曼律師、路易斯·弗里德曼律師,頂尖耶魯教授構成的三叉戟,讓媒體派來的相關記者都倒吸一口冷氣。
一方面這意味著高額的律師費用,另一方面,這種純學院派出身的律師可謂天不怕地不怕,上了法庭什麼話都敢說,而且對法律的理解只怕是整個法庭中最強的。
州特別檢察官方面,海因斯自然要出席的,他身邊坐著六位政府律師,也都是師出名門精兵強將,看樣子就不好惹。
不過這倒是讓愛德華明白,海因斯這一千萬美元的預算是往哪兒花了。
至於旁聽席上則坐著許多聯邦副檢察官,大量來看熱鬧的律師同行,閒著沒事專門去法院旁聽審判以打發時間的無聊人士,新聞記者當然也是少不了的。
媒體派去法庭的轉職速寫畫家打開畫夾坐在場內,而扛著攝像機拿著話筒的記者則擠滿了外面的走廊,焦急的等待結果。
戈特爾法官宣布開庭。
法槌落下後,他沒有開始庭審程序,而是看著眾人以一種頗為無奈的語氣發表聲明,「我的外婆叫瑪麗·海因斯。但我承諾她和特別檢察官海因斯先生沒有任何關係。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我對此問題做一個專門的澄清?」
法庭上響起一陣輕笑。
對陣雙方自然都表示完全沒有必要這麼做。
隨即進入正式庭審。
這場聽證會的基本法律問題,也就是圍繞這個問題的證據證詞主要集中在一點上:特別檢察官海因斯先生到低有沒有違反庭外協議。
這方面的判列是最高院在兩年前在《聖托貝爾訴紐約州》案件中的裁決。
這個新鮮熱辣的案子一經宣判就吸引了廣大法律人的眼光,課堂上也討論過。
案情大致是這樣的:
這位紐約州的聖托貝爾先生被檢察官指控犯有「一級賭博罪」和「賭博記錄罪」。
經過聖托貝爾律師的介入,最終控辯雙方達成庭外和解,犯罪嫌疑人承認較輕的「賭博記錄罪」,按照紐約州法律,此罪名最高可判一年有期徒刑。
作為認罪條件,檢察官表示不在法庭審判時對量刑提起建議,並且不再追究「一級賭博罪」。
這方面幾乎和海因斯在庭外協議時的承諾幾乎一摸一樣
實際上賭博記錄罪不算太嚴重的問題,大多數是判幾個月意思意思就得了,甚至還有用社區勞動來代替坐牢的。
協議達成後,被告律師撤回了無罪辯護訴狀,決定以「賭博記錄罪」向法庭認罪,並表示申請是自願的。
法院接受了請求並決定了宣判日期。
事情進展到這兒一切都正常,然後在宣判時法官會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的認罪態度等各方面因素,做出相應判決。
同時從相似性角度來說,和伯格曼案也差不多,如果不考慮那個見鬼的州/聯邦並聯公訴-審判的機制的話。
按照正常推斷聖托貝爾先生大概要坐上三五個月的牢,這是由紐約州無數的類似判例所決定的,對法官而言這也是小菜一碟的事情。
可是由於一系列法庭衙門內部的技術性延誤,這個案子被拖了下去。
在拖延過程中,被告不知道處於何種目的更換了律師。
新律師雷厲風行,在到任後的第三天就向法庭撤回了之前的認罪意向。
被告在撤回申請的附件中的宣誓表中聲稱,他在認罪時並不知道針對他的重要證據是由執法者通過非法搜查所獲得的,所以根據毒樹之果原則,這些證據是無效的。
這又和是不是和謝爾頓案子的細節與邏輯非常類似。
但這份宣誓詞的準確性受到普遍質疑,因為被告在認罪前就已經確認相關證據的合法性,此時再忽然說非法難免有出爾反爾的嫌疑。
於是針對「重要證據是否被執法者以違法的行為玷污」的查證又讓這個案子繼續被拖下去。
一直拖到原本負責審判的法官退休,另一位新法官接手。
而公訴人方面也換了人員,原公訴人離開,由新檢察官接任。
於是這個案子裡,除了被告沒換外,其它都換了。
愛德華在看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曾不無惡毒的對露絲伯格說到「新的法官,律師、檢察官大概要聯合起來向被告打聽案件細節了」。
這聽起來像個冷笑話,但對於被告而言並不好笑。
在法庭上,新檢察官舉著被告之前的犯罪記錄聲稱其與有組織犯罪有密切聯繫,故此建議法官判處被告最高刑期-一年。
律師立刻提出異議,理由是在進入認罪程序之前,政府已經答應被告,控方將不對判刑提出任何建議。
新檢察官懵了,顯然他並不知道前同事做出的承諾,隨即辯稱,記錄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支持被告律師的說法,何況被告不是已經撤回了認罪請求了麼,這顯然可以被視為之前的協議已經無效了。
法官最終採信了公訴人的觀點,裁決聖托貝爾入獄一年。
愛德華在研究判列時就對此案搖頭不已,倒不是說案情複雜充滿各種不可說的內幕,而是案情太簡單,簡單的令人髮指。
這種事情發生在司法界簡直是讓人無法理解,說白了就是檢方新舊團隊的銜結工作根本沒做,才導致烏龍的發生,這要是在企業里,一先一後,倆都得被罰錢或者吃個處分啥的。
可在司法行政系統里,兩個檢察官什麼事情都沒有,反而是被告倒霉吃了頂格的刑罰。
聖托貝爾當然不服,尋求保釋並等待上訴。
然而這段過程又是和伯格曼案差不多,紐約最高法院第一部門上訴庭確認了對被告的定罪是合理妥當的,並且拒絕其頒發向紐約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於是案子被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聖托貝爾比伯格曼幸運的地方就在於,最終有一位高院大法官批准暫緩執行。
非常諷刺的是,這位大法官正是之前拒絕了伯格曼的馬歇爾大法官,在兩個類似的案件上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選擇,也不知道是說這位大人的司法觀念有了變化,還是說伯格曼的惡名昭彰已經達到了讓向來以無畏著稱的聯邦高院大法官都投鼠忌器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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